徵地補償過低怎麼辦?京康張路律師通過複議助力當事人告贏某府!
這是來自京康史西寧主任律師團隊張路律師處理的一個關於某府違反法律規定,向當事人違法送達《徵地補償安置決定書》,並且補償安置標準過低,侵犯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的案件。
日常生活中,因公共利益的需要一些區片被劃定徵收範圍是很常見的事情。然而有時,一些徵收實施部門爲了趕進度、爲了壓低補償,向老百姓下達各種決定書、告知書。但是卻不依照法律規定,執行法定程序,也不依照法定標準,給與合理的補償,讓老百姓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老百姓面對高高在上的某府或者是相關職能部門,叫天天不應,叫地地不靈!那麼我們面對此類問題該如何處理呢?下面請北京京康律師事務所史西寧主任律師通過一個案例來跟您聊一聊。
案件事實
郝先生是湖北省某市某鎮的居民,在該鎮擁有合法土地並且建設有房屋。2020年6月11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計劃徵收該鎮土地10.871公頃。郝先生的土地和房屋正好位於被徵收範圍內。
該市自然資源局和規劃局於2020年8月22日也發佈了《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在徵求意見後,也報送了市某府批准實施。直到2021年7月,郝先生收到了《徵收安置補償決定書》,但是該《決定書》的補償標準卻讓郝先生不是很滿意。
郝先生非常納悶,向徵收方反饋之後得到的答覆是《決定書》的補償標準是根據評估機構的評估結果確定的,無奈的郝先生後經過諮詢瞭解,最終決定選擇北京京康律師事務所史西寧主任律師團隊的張路律師爲其維權。
京康律師風采
張路律師接受當事人委託後,根據當事人自述並結合當前材料情況,立即協助當事人申請行政複議,以確定某府向郝先生送達的《決定書》中存在違法行爲。2022年11月25日當事人向當地市某府提出行政複議的申請,某府受理後,開始了行政複議的程序。
庭審中,張路律師認爲,某府做出的《徵收補償安置決定書》違法,因其中涉及的補償金額的確定需要評估機構的評估。而關於評估機構的選定問題,應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第四條的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在規定時間內協商選定,在規定時間內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徵收部門通過組織被徵收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確定,或者採取搖號、抽籤等隨機方式確定。”和《湖北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第二十八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投票或者搖號方式確定……通過投票或者搖號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應當公開進行,並由公正機構現場公正,房屋徵收部門公佈確定結果”之規定。
本案中,雖然某府通知了當事人郝先生選定房屋評估機構的事宜,但是郝先生並沒有在規定時間內做出選定,某府此時直接指定評估機構的行爲違反上述法規的規定,屬於程序違法。
庭審中,經過張路律師出庭陳述,複議機關最終採納了張路律師的意見,確認某府向郝先生送達的《徵收補償安置決定書》違法。並做出如下複議決定:1、某府向郝先生做出的《徵收補償安置決定書》違法,予以撤銷。2、責令某府在收到本複議決定60日內,依法對郝先生的土地及房屋重新做出補償安置決定。
史主任提醒
拆遷是一個長期鬥爭,需要全面專業的知識,需要對全局的把控,需要對法條的合理運用。即使一個有着多年訴訟經驗的律師,也在不斷地學習和更新,才能在一個案件中冷靜地分析並作出正確的判斷。而對於非法學的人來說,這是一個龐大的課題,不能僅靠短時間的惡補可以達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遷問題的時候不妨問問律師,在律師的指導下進行專業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