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證監局:對舟山晨光電機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人員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浙江證監局發佈關於對舟山晨光電機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人員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我局在現場檢查中發現,2022年2月、3月,公司關聯方深圳騰泰投資發展有限公司通過銀行轉賬、票據背書方式向公司付款624.48萬元。2025年4月23日,公司披露《關於確認公司2022年-2024年度關聯交易公告》,但未披露前述關聯方資金往來情況及產生原因,後於2025年6月18日補充披露。上述行爲違反了《非上市公衆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公司時任董事長兼總經理吳永寬、時任財務總監潘國正、時任董事會秘書許小強未按《非上市公衆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對公司上述行爲負有主要責任。根據《非上市公衆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我局決定對公司及吳永寬、潘國正、許小強分別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浙江證監局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