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3種對象還沒辦竣戶籍登記 小心房屋稅增1.67倍以上!
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新制上路。示意圖。本報資料照片
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新制,於去年7月1日實施,北市稅捐處提醒,113年6月30日以前自住房屋尚未設立戶籍登記者、113年7月1日以後取得房屋者,以及自然人持有住家用房屋且符合免徵標準全國累計超過3戶等這3種對象,務必在3月24日前將戶籍遷入或擇定3戶免徵房屋稅。
北市稅處表示,房屋要適用自住用優惠稅率,除須符合自住3要件,一,無出租或供營業情形;二 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三,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自113年7月1日起,另增加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之要件。
北稅捐處113年8月、9月及12月分別寄送輔導通知,因仍有部分民衆尚未辦竣戶籍登記,所以114年2月27日再次寄送輔導通知,提醒納稅人務必於114年3月24日前將戶籍遷入,以符合規定,即可續按自住用稅率,免再申報。
此外,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全國僅持有1戶房屋,供自住使用且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臺北市114年期爲284萬2000元以下者,稅率由1.2%再調降爲1%。
稅捐處針對113年7月1日以後新取得房屋,如買賣、贈與、信託或繼承者,已於114年2月27日寄發輔導通知,如符合自住要件,一定要在114年3月24日前將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的戶籍遷入,並向房屋所在地該處所屬分處申報,經覈准後,今年5月開徵之房屋稅纔可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
另外,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新制對於住家用免稅房屋,增訂自然人且全國以3戶爲限的適用條件,如自然人持有住家用房屋且符合免徵標準,臺北市爲10萬9000元,全國累計3戶以下者,將主動免徵房屋稅。
對持有免稅房屋超過3戶者,稅捐處已於114年2月27日寄發輔導通知書,提醒於114年3月24日前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擇定3戶免徵房屋稅;如未擇定,將主動按114年2月28日住家免稅房屋稅額最高3戶從優免徵房屋稅,其餘房屋自114年期起將恢復課徵房屋稅。
稅捐處強調,房屋於114年3月24日前仍無上述人員辦竣戶籍登記,將自114年期起改按其他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稅率爲3.2%至4.8%,稅額將增加1.67倍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