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護糾紛頻傳 護理之家協會盼修法保障「受聘負責人」

臺灣護理之家協會去年提出《護理人員法》修正草案,盼比照長照機構、老福機構,聘僱專業人員擔任業務負責人。(示意圖/本報資料照)

全臺有超過500家一般護理之家,近年公安意外和照護糾紛層出不窮,造成多位被聘僱的一般護理負責人遭起訴。臺灣護理之家協會去年提出《護理人員法》修正草案,盼保障比照長照機構、老福機構,聘僱專業人員擔任業務負責人,修法方向已獲17位立委和衛福部次長呂建德支持,但如今衛福部和護理師公會全聯會反對修法,這種沒有誠信的行爲令人憤怒。

去年8月8日,臺灣護理之家協會代表與護理師公會全聯會代表馬淑清副理事長、邱慧洳副教授、曾修儀秘書長前往衛福部護理及健康照護司進行座談協調,也取得修法共識,後續並取得呂建德次長支持以及三黨17位立委連署支持,準備通過修法。

臺灣護理之家協會指出,一般護理之家建置費用高,8成以上負責人皆爲被聘僱的資深護理人員。修法草案沒有影響醫事人員及護理人員權益,反而是降低護理之家負責人的民刑事責任,應由出資申請人來承擔。然而,這項修法受到護理師公會全聯會新任理事長及照護司阻擋。

協會指出,《長照服務法》的長照機構及《老人福利法》的老福機構,皆是以出租經營聘僱專業人員擔任業務負責人,業務性質十分類似《護理人員法》設置的一般護理之家,希望衛福部尊重其平等原則,讓一般護理之家由出資申請人聘僱護理專業人員擔任業務負責人。

衛福部護理及健康照護司今天發佈新聞稿迴應, 護理之家是以照顧有護理技能照護需求的病人爲主,可提供醫療照護與長期照護,申請的給付也包括醫事服務及長照服務,與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老人福利機構設置目的不同,對負責人規範也有所差異。

衛福部指出,去年8月與臺灣護理之家協會召開會議,請該協會再提修正版本且需與護理團體取得修法共識,但該協會9月來函表示不依會議結論辦理,形同自行背棄該次會議。

針對協會提出修法方向,衛福部點出兩個核心問題,一是投資人與護家負責人聘任與繼承上之問題,二是投資人與護家負責人之間,因契約產生之權利義務爭議,所衍生民事與刑事的困擾,並建議比照獨立型私立醫療機構(如診所)發展合約指引,解決現行投資人與護家負責人爭議。

護理師公會全聯會也發佈聲明指出,針對近期對《護理人員法》第17、19條修正建議,全聯會已知悉與理解,但若貿然修法,易引發責任錯置。具體建議若改由出資者爲負責人,應比照《醫療法》第30到55條及相對應的罰則,亦應由負責人承擔刑事及民事責任。

護師公會全聯會也呼籲,主管機關儘速研擬「護理機構法人管理相關辦法」,明確畫分專業管理者與出資者的責任,並建立契約範本、強化法律教育。同時提醒護理人員,切勿輕易出借執照或掛名,以免淪爲「代罪羔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