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紛頻傳護理師扛責 護理之家團體籲「放寬負責人資格」

▲護理之家團體籲放寬負責人資格。(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

記者趙於婷/臺北報導

依照現行規定,護理之家護理負責人應由「護理人員」擔任,但照護糾紛頻傳,許多受聘護理負責人非出資申請人。對此,臺灣護理之家協會要求修正護理人員法相關規定,將護理之家負責人資格由護理人員放寬至一般成年國民皆可擔任。衛福部則迴應,去年曾開會討論,要求協會再提修正版本,但協會在同年9月11日來函表態不依結論辦理。

臺灣護理之家協會前任理事長周矢綾今天透過文字表示,許多護理之家護理負責人非出資者,但卻要獨自承擔法律責任,近年桃園、南投、新北等地護理之家照護糾紛等案例頻傳,雖多數護理負責人最終獲判無罪,但冗長訴訟承受精神壓力,甚至有人離職,衝擊機構照護品質。

周矢綾說,修法只是希望避免受聘護理人員承擔不應承擔的法律風險,去年曾和相關單位協商修法,且有達成初步共識,草案也獲得立法院三黨、17位立委連署支持,不過在送入立法院前,卻遭護理師護士公會全聯會和衛福部反對,若主管機關持續無視,不排除發起抗議。

衛福部護理及健康照護司迴應,臺灣護理之家協會提出修正《護理人員法》,將負責人資格由護理人員放寬至一般成年國民皆可擔任,這部分在去年8月8日曾開會討論,之後有要求協會再提出修正版本,需和護理團體取得修法共識,不過協會卻在同年9月11日來函表態不依結論辦理,形同自行背棄會議。

衛福部強調,「護理之家」是依據我國《護理人員法》設立護理機構,是護理專業而特許的醫事機構,法制體例、制度設計與規劃和全國各類醫事機構一致,機構負責人須具該專業領域的專門職業技術人員資格規範,因其涉及醫事機構專業照護品質與民衆權益。

另中華民國護理師護士公會全國聯合會今也發出聲明表示,可以理解護理之家制度問題所在,但護理人員和醫師等醫事人員一樣,依法可以擔任機構負責人,這是保障專業地位和公平的重要制度,貿然修法,可能導致責任歸屬混亂。

護理師護士公會全聯會也建議,主管機關儘快訂定護理機構法人管理辦法,清楚劃分經營者與專業管理者責任,也要引進公平競爭原則,防止壟斷和惡性競爭情況發生,護理人員也不要隨便出借執照或掛名,以免淪爲代罪羔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