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時速破百公里騎士從後追撞 駕駛1原因被判刑5個月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農民阿強(化名)前年1月間駕駛農用曳引機附掛載具,沿着屏東縣新埤鄉臺1線內側快車道行駛,卻遭到騎士A男以時速114.3公里從後方追撞,A男身受重傷。一審屏東地院法官認爲,阿強的曳引機附掛載具部分沒有加裝反光標誌,於是依過失致重傷罪,判處他有期徒刑5個月;檢方覺得量刑過輕並提出上訴,但日前被高雄高分院法官裁定駁回,全案確定。

▲阿強駕駛農用曳引機遭騎士A男追撞,結果因爲附掛載具沒有反光標誌,因而被判刑。(圖/達志影像/美聯社,與本案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阿強2023年1月間駕駛農用曳引機附掛載具,沿着屏東縣新埤鄉臺1線內側快車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駛;當時A男沿着同一條路同向行駛在阿強後方,卻疏於注意車前狀況、超速行駛,加上未保持安全距離,高速自後方追撞曳引機,當場人車倒地。

A男經送醫急救,確認全身多處骨折,經手術治療後,右臂及左眼仍因傷勢嚴重,導致部分功能減損,難以治癒。一審屏東地院法官認爲,阿強的曳引機附掛載具部分沒有加裝反光標誌,於是依犯過失致重傷罪,判處他有期徒刑5個月,得易科罰金15萬元。

檢方提出上訴並表示,事發之後阿強並未賠償A男,難認具有悔意,而且A男的傷勢已達到身體重大不治或難治之重傷害程度,一審量刑僅5個月,實屬過輕。

不過,二審高雄高分院法官認爲,從A男的行車記錄器影像檔案可知,在事故發生前8秒,他就可以看到前方阿強曳引機的車燈,並非完全沒有反應時間;此外,A男當時的車速推估達到114.3公里左右,根據交通部公路總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會鑑定,A男是本件車禍的肇事次因。

法官表示,阿強已經坦承犯行,並非毫無悔意,雙方之所以沒有達成和解,是因爲對賠償金額未能達成共識,一審量刑沒有偏輕等裁量瑕疵,最終裁定駁回檢方的上訴,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