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騎士「時速破百公里」後方衝撞 老農衰因「1事未做」判5月徒刑

屏東一名農夫遭騎士從後方追撞,但因未依規加裝反光標誌與警示燈,獲判刑5月。(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男子阿倫(化名)2023年1月間晚上,駕駛農用曳引機附掛載具,沿屏東縣新埤鄉臺1線內側北上快車道行駛,遭阿百(化名)騎重機從後方高速撞上,阿百重傷倒地。屏東地方法院一審指出,阿倫未依規定加裝警示設施,依過失致重傷罪處5月有期徒刑,可易科罰金;檢方認爲量刑過輕不服提上訴,遭高雄高分院二審駁回,全案確定。

判決書指出,事故發生在2023年1月間晚上11時10分許,阿倫駕駛着農用曳引機附掛載具,沿臺1線內側快車道往北方向行駛。依規定,農用機械應行駛於慢車道或靠右側,且附掛載具應加裝反光標誌與警示燈,但鄞卻未設置任何警示裝置,還誤入快車道。

阿倫行經臺1線421.5處北上車道時,阿百騎乘重型機車從其後方同向行駛,疑因超速且未保持安全距離,未及時察覺曳引機附掛載具的突出部分,自後方高速撞上,阿百當場人車倒地、傷勢嚴重,包含多處顏面與骨骼骨折、出血性休克、雙側肺挫傷與氣胸、右臂神經叢損傷及左眼視神經病變等,警方獲報趕抵處理,經阿倫向到場員警坦承爲肇事者,而悉上情。

法官一審認爲,阿倫曳引機附掛載具部分未加裝反光標誌,違規在先,依法判處5月徒刑,並可易科罰金15萬元。檢方則指出,阿倫事後未向阿百賠償,難認有悔意,且阿百傷勢達身體重大不治或難治之重傷害程度,5月徒刑的判決過輕,遂提上訴。

然而,二審高分院法官審酌行車記錄器發現,阿百在事故發生前8秒已可見曳引機車燈,並非毫無反應時間;且阿百當時的車速高達114.3公里,據交通部車禍鑑定結果,阿百亦爲肇事次因。綜以上情形,法官認爲,阿倫已認罪,雙方未和解是因對賠償金額有歧見,無量刑不當情形,駁回上訴,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