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士「時速破百」追撞曳引機 駕駛1疏失慘被判刑5個月
屏東有農民晚間開農用曳引車,導致後方機車追撞上附掛載具。(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合成)
屏東一名農民駕駛農用曳引機附掛載具,行駛於臺1線快車道時,遭後方超速行駛的機車撞上,導致騎士全身多處骨折、右臂與左眼功能受損,一審屏東地院法官認爲曳引機燈光過強且附掛載具部分未設警示、反光標誌,但考量騎士超速及未注意車前狀況等過失,依過失致重傷罪,判農民5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15萬元,檢方認爲量刑過輕不服上訴,但二審高雄高分院法官認爲騎士超速爲肇事次因,且一審量刑無誤,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據判決書記載,2023年1月間一名農民阿勇(化名)於晚間11時10分許,開着農用曳引機附掛載具,沿屏東縣新埤鄉臺1線內側快車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駛,遭到同方向行駛的騎士阿強(化名),未注意車前狀況,加上未保持安全距離,高速撞上曳引機,當場倒地送醫急救,全身多處骨折,其右臂與左眼經手術治療後,因傷勢嚴重部分功能減損。
對此,阿勇坦承農用曳引機,但否認有過失致重傷犯行,並辯稱,「我沒有過失」,由於當時他要左轉,但曳引機全長6米,無法在路口待轉,便要先切至內側道行駛,且附掛載具上無其他電源,無法裝設照明設備,且是阿強撞上我的車。
阿強則表示,當時他騎車直行時,被類似昆蟲的異物打到眼睛,並且看到強光刺射眼睛,導致眼睛張不開,等到他看到這輛曳引機時,要往右邊車道閃避卻已經來不及,便撞上曳引機後方附掛的載具。
一審屏東地院法官認爲,阿勇的農用曳引機上裝有亮度極高的白色照明燈,導致後方行駛在快車道的阿強被強光照射,無法精準判斷與附掛載具的距離,導致撞上附掛載具,阿勇疏於在農用曳引機後附掛的載具上加裝反光標誌或危險警示燈,依過失致重傷罪,判阿勇5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15萬元。
檢方不服提起上訴,阿勇否認有過失致重傷犯行,且未與阿強對賠償金額達成共識,事發後未賠償阿強,難以認定阿勇有悔意,雖阿強的傷勢已達到身體重大不治或難治的重傷害程度,一審量刑僅5個月,實屬過輕。
二審高雄高分院法官認爲,勘驗阿強的行車紀錄器影像,在事故發生8秒前,阿強撞上曳引車,可見阿強有反應時間,而未注意車前狀況發生車禍,另依公路總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會鑑定,推算阿強的車輛平均車速約114.3公里/小時,明顯超過該路段速限70公里/小時,阿強是本件車禍的肇事次因。
法官表示,阿勇已坦承犯行,但雙方未能就賠償金額達成共識,因此未和解,且一審量刑未有偏輕的裁量瑕疵,故無撤銷原判決並改判更重刑罰的必要,最終裁定駁回檢方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