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師長指責竟在中捷隨機砍人 兇手判囚9年9月定讞

男子洪淨去年因爲遭師長指責心生憤怒,在臺中捷運持刀砍人,造成2人受傷,最高法院依殺人未遂罪2罪,各處有期徒刑7年6月、6年8月,恐嚇危害公衆罪部分,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二審已確定,他所犯3罪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9月定讞。

洪淨因爲遭師長指責心生憤怒,2024年5月間即預謀在大衆捷運車廂內犯案。5月21日上午他到臺中市南屯區文心路1段臺中捷運水安宮站,將他先前購買的菜刀1把藏放在隨身黑色手提包內、水果刀2把則分藏在他所穿着之外套左右口袋,進入開往中市政府方向的捷運末節車廂。

列車行駛後,洪從黑色手提包內將菜刀取出,徒步逼近同車的乘客,隨機抓住車廂內乘客以行兇,乘客見狀而倉皇朝前方車廂逃竄,此時坐在末節車廂之被害人呂男未能及時逃離,而遭洪淨以菜刀砍擊而受有胸部、右肩部及右上臂撕裂傷暨右側第三肋骨骨折、右鎖骨骨折等傷害。

被害人呂男逃往列車前方車廂,洪繼續朝前方車廂移動,車廂內乘客均驚恐逃竄,他又持菜刀揮砍被害人許男面部,致被害人許男受有左臉及上下嘴脣撕裂傷等傷害。被害人許男遭砍傷後,仍持續與洪在車廂內拉扯,並經在旁乘客之協助,共同奪下他手上之菜刀,他仍另持水果刀欲對車廂內之乘客攻擊,嗣經乘客協力將之壓制在地,他隨後遭據報前來之員警當場逮捕。

臺中高分院考量洪已經與被害人呂男達成調解,他因悔悟而力謀賠償被害人呂男損害之犯後態度,應可作爲有利之量刑考量,就他所犯3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9月,他提上訴,最高法院駁回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