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加班猝死能否認定工傷
週末在家工作卻不幸猝死,能否認定工傷?6月5日,記者從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瞭解到一起案件,當事人週六在家中趕製工作材料,週一被發現於家中離世,當地人社部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而法院審理後卻認爲,當事人在家加班工作是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的合理延伸,應當認定爲工傷。
馬某生前是一家單位的工作人員。2023年10月21日(週六)16時,馬某在自家小區門口與同事碰面,安排下週需要準備的工作材料。10月23日(週一),馬某家屬多次撥打他的電話,均無人接聽。隨後,馬某的同事及家屬開鎖進入房間,發現馬某已在衛生間死亡。
公安機關調查發現,馬某電腦中的兩份報告創建、修改時間在10月21日19時23分到22時34分之間,據此認定馬某死亡時間爲10月21日夜晚,系如廁時突發疾病死亡,排除他殺和自殺的可能性。
馬某所在單位向當地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然後人社局卻作出了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馬某家屬不服該不予認定工傷決定,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爲,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對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的理解問題。“工作時間”與“工作崗位”並非僵化的法律概念,而應結合實際情況綜合判斷。職工在家加班工作期間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搶救無效死亡的,應當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視同工傷。馬某爲了單位利益,利用休息時間在住所修改報告,屬於在家加班工作的情形,是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的合理延伸,符合上述規定視同工傷的情形,應當認定工傷。人社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不當,應予撤銷。
“居家辦公突破了傳統工作時空限制,但同樣可能構成‘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相關辦案法官介紹,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這裡需要注意的是,“工作崗位”不同於“工作場所”,更着重於強調職工是否在履行崗位職責、完成工作任務。
對於在家加班期間突發疾病死亡引發的工傷認定,應當充分考慮職工的職業要求、崗位職責等因素。對於有充分證據證明職工在家處理工作是根據用人單位的工作要求及工作需要進行,且與日常的工作強度和工作狀態基本一致,還明顯佔用了職工休息時間的,基於勞動者權益保護的價值考量,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認定視同工傷。
在本案中,確認馬某死亡時確係加班的關鍵證據是其電腦文檔編輯記錄,該文檔修改時間與法醫鑑定的死亡時間相互印證,再結合其他在案證據,法院最終認定馬某系在家加班工作時突發疾病死亡,符合上述條例的規定,應當認定爲視同工傷。
(河南工人日報記者 張瀟予)
來源:中工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