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賣騎手發生交通事故傷亡能否認定工傷?
原標題:外賣騎手發生交通事故傷亡能否認定工傷?濟南一法院判了
新黃河記者 李震
伴隨着互聯網技術的快速發展,外賣配送等新業態不斷涌現。新型用工模式下,從業人員的工作時間、地點靈活,工作內容與傳統服務行業存在較大差異。如果外賣小哥發生交通事故傷亡,能否認定爲工傷呢?近日,濟南市萊蕪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據瞭解,A科技公司是一外賣平臺在某區域的配送承包商,張某系A科技公司的外賣配送騎手。2024年3月17日,張某駕駛二輪摩托車發生交通事故死亡,交警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張某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經仲裁、訴訟確認A科技公司與張某存在勞動關係後,張某之父向人社部門申請工傷認定,人社部門認定張某所受事故傷害爲工傷。A科技公司不服,向萊蕪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工傷認定決定。
濟南市萊蕪區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原告A科技公司的訴訟請求。判決作出後,雙方當事人均未提出上訴,判決現已生效。
萊蕪法院行政庭副庭長、員額法官劉萍表示,本案的爭議焦點爲張某受到的事故傷害是否應當認定爲工傷。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爲工傷。
“首先,關於工作時間的認定。工作時間應延伸至職工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所需的時間、確因工作需要而加班加點的時間以及其他必要工間休息時間等。本案中,A科技公司要求其外賣騎手每日至少接單25單,派單記錄顯示張某於事故發生日上午9:55通過APP系統開工,於上午11:20收工,事故發生時間爲上午11:30左右。”劉萍說,較傳統行業而言,外賣騎手的工作時間更加彈性、靈活,其工作時間的界定不應僅按系統開工、收工時間節點進行判斷。“經本院調取配送系統平臺張某之前的配送記錄顯示,張某的開工、收工可在一天之內多次切換、調整,並根據具體情況自主安排,可以認定張某事發當時系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所需要的時間,屬於工作時間。”
其次,關於工作場所的認定。劉萍表示,一般而言,職工爲完成其本職工作或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必要相關區域,均可視爲工作場所。由於外賣騎手工作內容的特殊性,其工作場所的認定與其他企業存在顯著差異,職工履行工作職責的地點,或者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收尾性工作的合理區域,均應視爲工作場所及工作場所的延伸。“本案中,張某系送餐員,結合外賣騎手的工作職責、工作性質、工作需要,可以認定事故發生地爲張某完成其本職工作涉及的必要相關區域,屬於工作場所。”
最後,關於工作原因的認定。結合事故現場照片張某身着配送工作服裝,車載專用配送工作箱、配送記錄詳單以及本院生效民事判決確認的張某與A科技公司存在勞動關係的事實,可以認定張某系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亡。
綜上所述,法院認定,張某系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符合認定工傷的法定情形。人社部門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定張某工傷,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原告A科技公司要求撤銷被告人社部門作出的工傷決定書,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
此外,法官提醒,以外賣騎手爲代表的新業態職業有別於傳統行業,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地點更爲彈性、自由,要依法妥善維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促進新就業形態健康發展。廣大外賣騎手要增強法律意識,注意簽訂並妥善保管好書面合同,在工作中遵守交通規則,安全文明配送。用人單位要強化職業培訓,提升騎手的法律意識和安全意識,發揮保險的風險保障功能,加大職業傷害風險防範力度。
來源:新黃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