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包”騎手出交通事故,法院確認騎手與外賣平臺存在勞務關係
新京報訊(記者張靜姝)7月8日,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召開新聞通報會,系統通報近五年通州法院新業態勞動爭議案件審理情況併發布典型案例。在一起案例中,外賣平臺用工企業以外包形式僱傭騎手,騎手發生交通事故後平臺規避主體責任,法院最終依法確認二者之間的勞動關係。
某科技公司與某服務公司簽訂《服務外包協議》,約定某科技公司委託某服務公司從事外賣遞送服務,通過平臺以訂單方式委託某服務公司開展具體業務,再通過其平臺賬戶將業務報酬支付給某服務公司。
2022年9月1日,張某在某科技公司通州區某站點擔任外賣騎手,該站點證照公示欄資質顯示爲某科技公司營業執照,標識爲某外賣平臺。2022年9月2日,張某與某服務公司簽訂電子版《外賣配送協議》,約定因某服務公司與合作公司服務合作需要,特選用張某按照相關合同的規定提供外賣配送服務等。站長李某負責對張某進行管理和派單。2022年9月7日,張某發生交通事故,此後未再提供勞動。10月,某服務公司向張某支付工資713元。
後張某以某科技公司爲被申請人向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要求確認與某科技公司存在勞動關係,仲裁委支持了張某的仲裁請求。某科技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張某是與某服務公司簽訂《外賣配送協議》,且張某的工資不是由某科技公司發放,張某不屬於某科技公司員工。
通州法院經審理認爲,從主體資格來看,某科技公司、張某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建立勞動關係主體資格;從工作地點來看,配送站點的房屋是由某科技公司租賃和裝修,站點名稱、派單截圖、站點證照公示欄、對外公示主體信息均顯示爲某科技公司,根據一般認知判斷,可認定該站點由其負責管理;從工作內容來看,張某從事的外賣配送工作屬於某科技公司的業務組成部分;從管理安排來看,某科技公司在仲裁階段自認李某系站點店長,且某服務公司在北京地區沒有相關辦公地點及營業人員。
綜上,某科技公司與張某符合建立勞動關係的本質特徵,故判決確認某科技公司與張某於2022年9月1日至2022年9月7日期間存在勞動關係。宣判後,某科技公司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編輯 劉倩 校對 穆祥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