廚師在單位後廚與他人互毆後猝死 法院:與履行工作職責無關 不應認定爲工傷

在一家單位食堂工作的廚師史某,在工作時間內與他人發生衝突,隨後心源性猝死。對於史某的猝死,相關部門認定其情形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故不予認定爲工傷或視同工傷。對此,史某方將其告上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對原告提出的工傷認定申請重新作出處理等。

日前,紅星新聞記者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注意到,該案一審法院認爲,史某主動進行挑釁併發生互毆,屬於因私人恩怨引發的故意行爲,與履行工作職責無關,不屬於“因公”導致的受傷或死亡,不應予以認定或視同爲工傷。一審法院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廚師工作期間和同事衝突後猝死

死亡情形未被認定工傷

據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書,2024年10月21日,本案被告某管委會曾作出《不予工傷認定決定書》,其中載明:史某於2022年8月1日入職某公司,從事涼菜師傅一職,工作地點位於單位餐廳的涼菜間,工作時間實行排班制。2023年4月4日,史某與景某在公司餐廳後廚內發生口角,任某在旁圍觀,史某見狀後又與任某發生口角,後任某被人拉走。

任某在後廚炒菜間工作期間,史某主動前來,進而引發二人推搡、互相摟脖子、撞擊等行爲,衝突過程中其他同事都在勸阻,後史某身體癱軟失去意識。史某被同事們送往同仁醫院搶救無效後死亡,經醫院診斷死亡原因爲心源性猝死。

根據史某及某公司所提交的材料,相關部門認爲,史某於2023年4月5日死亡的情形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之規定,故不予認定爲工傷或視同工傷。

不過,原告方認爲,根據刑事訴訟中法院審理查明的事實情況來看,本案史某符合“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情形,同時根據其他理由,向法院提出了訴訟,要求判令被告對原告提出的工傷認定申請重新作出處理等。

法院詳解:

互毆與履行職責無關 不應視同工傷

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爲,本案爭議焦點爲,史某的死亡是否屬於《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的應當認定爲工傷的情形,以及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視同工傷的情形。

法院指出,首先,關於是否屬於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的“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情形。根據本案查明的情況,史某與任某於2023年4月4日17時許在後廚發生互毆,事發時系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本案主要考慮雙方發生互毆是否是“工作原因”。任某與史某並非上下級關係,工作內容也不存在相互配合的關係,現有證據不能證明任某與史某系因履行工作職責發生的互毆,且雙方互毆系史某主動挑釁引發,故史某所受傷害不屬於工作原因,其死亡不屬於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的應當認定爲工傷的情形。

其次,關於是否屬於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情形。本案中,史某直接死亡原因系“突發疾病”,且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突發疾病時亦是在工作時間。本案主要討論其突發疾病時是否屬於在“工作崗位”。關於“工作崗位”的定義,《工傷保險條例》並未有明確規定,通常來講,工作崗位的核心是職務內容與職責範圍,強調更多的不是工作的處所和位置,而是崗位職責、工作任務,要與履行本職工作相關。

具體到本案,史某的崗位是涼菜師傅,主要工作場所是涼菜間,其前往熱菜間主動挑釁任某時並非在履行其工作職責,亦與工作內容無關,故其繼而與任某發生互毆並突發疾病時並非在其工作崗位。因而,史某的死亡亦不符合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視同工傷的情形。

此外,法院認爲,從《工傷保險條例》立法目的看,該條例的核心是確保勞動者在因公受傷或患職業病時能及時獲得必要的醫療救助並通過工傷保險待遇減輕其經濟負擔,強調的是“因公”,即與履行工作職責直接相關。根據本案查明事實來看,史某主動對任某進行挑釁併發生互毆,屬於因私人恩怨引發的故意行爲,與履行工作職責無關,不屬於“因公”導致的受傷或死亡,不應予以認定或視同爲工傷。

綜上,原告要求撤銷被訴決定書並判令被告重新認定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紅星新聞記者 付垚

(來源:紅星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