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後出車禍不認工傷?景德鎮一“打工人”將老闆訴至法院

本報訊 全媒體記者何柳斌報道:“加班文化”是當前社會普遍關注的問題,它不僅侵犯了職工的合法權益,還對其身心健康帶來了傷害。3月28日,記者從景德鎮市人民法院獲悉,景德鎮市一傢俱銷售店職工因加班延遲下班,之後在回家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在景德鎮市人社局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後,其就職的傢俱店老闆卻不認同,拒絕履行義務。

“打工人”加班後出車禍 老闆拒認工傷

曾某是一家傢俱銷售店的傢俱設計師,平時有較固定的上下班時間,正常下班時間爲17時30分。2022年3月11日,曾某在店裡加班至21時,後搭乘案外人騎行的二輪摩托車回家,途中與某小型客車相撞後發生交通事故受傷。經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該小型客車車主負全部責任。

事故發生後,曾某向景德鎮市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2024年1月,景德鎮市人社局確認曾某下班後乘坐二輪摩托車回家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撞受傷系因工受傷,遂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曾某任職的傢俱銷售店老闆則認爲曾某發生事故時並非下班回家,而是去某地遊玩,遂向景德鎮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景德鎮市人民政府決定維持案涉工傷認定決定書。該傢俱銷售店仍不服,向珠山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案涉工傷認定決定及行政複議決定。

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 應認定爲工傷

法院經審理認爲,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爲工傷。本案中,在案證據能夠證實曾某於事故發生當日在店裡加班工作,其於21時18分在微信工作羣中彙報當日工作內容後下班,21時44分許發生交通事故,其發生事故的時間符合加班下班回家的合理時間。其次,根據該傢俱銷售店的住所地及曾某的居住地位置,並結合導航路線圖來看,發生案涉事故的地點所在路線屬於從工作地回家的合理路線,該傢俱銷售店主張曾某是去某地遊玩缺乏事實依據。因此,曾某屬於在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的情形,應認定爲工傷。最終,法院判決駁回該傢俱銷售店的訴訟請求。該傢俱銷售店老闆不服,向景德鎮中院提起上訴,最終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法官認爲,本案中,職工因加班導致下班時間延遲,繼而在回家途中發生交通事故。這凸顯了“加班文化”對職工休息休假權利的侵蝕,以及由此可能帶來的潛在風險。法院通過判決,不僅維護了職工的合法權益,也向企業發出了明確信號:必須尊重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不得違法延長工作時間。這有助於推動企業樹立正確的發展理念,通過優化管理、提高生產效率等方式來實現企業的發展目標,而非過度依賴加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