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好奉養卻毀諾!母「低價賣房」給兒 7年後反悔撤銷贈與結果曝
▲賴婦將房子以低於行情的價格賣給兒,7年後反悔要求撤銷贈與。(示意圖/記者鄺鬱庭攝)
記者莊智勝/新竹報導
母子爲房產反目!新竹一名賴姓婦人控訴,她於106年籤立不動產買賣契約,約定將名下房地以低於市場行情、總價1000萬元出售予兒子田男,但田男僅付了800萬元,尚有200萬元未付;且母子當初還約好,田男同意父母繼續住在該處房地,並會負起奉養父母責任,未料113年底雙方發生口角,田男竟要求父母搬離,並表示從此互不往來,賴婦因此提出告訴,要求撤銷贈與,請求田男返還未支付的200萬元。新竹地院法官審理後,判決田男應給付170萬予賴婦,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賴母主張當初原本欲以1000萬元以上之價金出售名下該處房地予他人,但因兒子田男承諾會照顧奉養父母,且同意父母繼續住在原處,因此賴婦才於106年同意以1000萬元價金出售房地予田男。但雙方籤立買賣契約後,田男卻僅支付800萬元,尚有200萬元未付,賴婦考量兒子的承諾後,以贈與之方式免除田男部分價金,未與他追討;詎料113年底,母子倆因口角反目,田男竟要求父母搬離,並從此不相往來,賴婦認爲兒子毀諾,因此憤而提告撤銷贈與,並請求田男返還價金200萬元。
對此,田男則辯稱,因當時銀行僅覈准貸款800萬,因此雙方纔協議以800萬元購買房地,而契約上登記總價爲1000萬元,還包含田男繳納的稅金、代辦費等相關費用30萬,實際上賴婦同意免除金額爲170萬;而田男自102年5月起、至113年8月,持續提供金錢奉養父母,共計87萬7000元,且房貸至今總繳納金額約294.4萬元,加上支付父母800萬,總支出已達1182.1萬元。田男表示,自己長年負擔家中支出,日前因父母另購房屋需要整修出租,又開口向他借錢,他實無額外能力再行資助,雙方纔會因此鬧翻。
新竹地院法官審酌,認定賴婦當初因考量兒子會奉養父母,基於降低負擔贈與之意,才免除170萬債務,此乃屬「附有負擔之贈與」,而賴婦自從搬離後,田男即未再負起奉養責任;田男雖辯稱支出金額已達1182.1萬元,但該棟房產至今市價約1800萬元,田男因母親贈與價值亦有600餘萬元,無不足償其負擔之情形。法官認定田男無正當理由,未履行奉養父母之責,則賴婦請求撤銷贈與,洵屬有據,因此判決田男應返還170萬元予賴婦。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