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贈房附條件「要孝順」 女兒承諾月給2萬5卻跳票GG了
母贈房附條件「要孝順」,女兒承諾月給2.5萬元,卻跳票GG了。(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一名母親小萱(化名)將名下房地產過戶給愛女歡歡(化名),期待她婚後有個安定住所,並約定「要繳房貸、要孝順、每月匯25000元照顧母親生活」。沒想到房子過戶僅一個月,女兒卻未履行任何承諾,也未曾匯款。母親氣得一狀告上法院,最後獲判撤銷贈與,房產順利討回。
判決書指出,小萱表示,前(2023)年女兒多次向她表達,「婚後想生小孩,需要一個安定的家」,雙方就簽下「贈與切結書」,承諾將房地產贈與女兒,但條件是女兒必須承擔貸款,並且「終身孝順照顧母親」。此外,雙方還寫明,每月要固定匯25000元生活費給她,直到她過世爲止。
小萱指稱,房子正式過戶到歡歡名下後,沒想到,承諾卻成了空話。自房產移轉以來,歡歡一次都沒有履行匯款義務,更沒有主動承擔照顧的責任。她只能依《民法》第419條及第179條提告,主張歡歡違反「附負擔贈與契約」,依法可以撤銷贈與,並要求返還房產。
庭審過程中,女兒歡歡並未到庭辯駁,也沒有提出書狀抗辯。依照《民事訴訟法》,這種情況視同「自認」,等於默默承認母親所指控的事實。法官審酌後認爲,小萱提出的贈與切結書、土地及建物謄本、銀行存摺影本等證據,足以證明契約內容與違約情形,加上被告無任何反駁,判決母親小萱勝訴。
法官指出,贈與雖然是基於情感或好意,但如果附帶負擔,受贈人就必須履行承諾。若受贈人不履行,贈與人有權撤銷,並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返還財產。本案中,女兒歡歡自房產過戶後未曾履行「每月匯款」義務,顯然已違反契約,贈與自然應予撤銷。因此,該房產必須從女兒名下塗銷,迴歸母親小萱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