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房產卻被趕出家門 不孝兒慘了!老父撤銷贈與大獲全勝
送房產卻被趕出家門,不孝兒慘了!老父撤銷贈與大獲全勝。(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父子親情因一棟房子撕裂親情!68歲的男子阿國指控兒子阿華(化名),不僅未履行扶養義務,還強行將他趕出妻子過世後遺留下的房屋。不滿阿華所爲憤而提告,要求撤銷先前的贈與契約,將房產持分收回。法院審酌後認爲,阿華確實未盡扶養義務,裁定阿國勝訴,必須返還房屋持分。
判決書指出,阿國的妻子於2020年過世,留下一筆位於市區的房屋及土地,由阿國、兒子阿華及女兒小萱(化名)共同繼承。後來,小萱將持分移轉給父親與哥哥。阿國本來希望百年之後由阿華繼承,因此在2023年將自己名下的持分贈與給兒子。
不料,父子關係因財產反目。阿國強調,自己已屆高齡,退休後僅靠微薄收入過活,財產所得僅5千多元,名下僅有一臺老舊國產車及價值不高的農地,根本無力支應生活。依《民法》規定,直系血親有扶養義務,阿華理應給付扶養費,卻反而對父親置之不理。
更令阿國心寒的是,阿華取得房產持分後,不僅未給一分錢扶養費,還更換門鎖,迫使父親搬離老家,只能外租小屋居住。阿國痛批,兒子長年旅居大陸,根本沒有盡到做子女的基本責任,形同放任父親獨自在外辛苦生活。
法官調查後發現,阿國確實僅靠計程車微薄收入維生,名下雖有土地與少量股票,但價值有限,難以長久支撐生活與醫療需求,符合「無法維持生活」的情況。再對照其租屋契約與兒子長年未在國內的出入境紀錄,可認定阿國所言屬實,阿華未履行法定扶養義務。
依《民法》第416條及第419條規定,若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卻未履行,贈與人得撤銷贈與並請求返還。法院認爲,阿國依照法律程序撤銷贈與成立,阿華因此喪失繼受持分的法律基礎,必須將名下房屋應有部分返還給父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