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艇、動力小船也推高齡換照 75歲以上需通過智能評估

▲交通部針對遊艇及自用動力小船駕駛規劃高齡換照制度。(示意圖/貿協提供)

記者周湘芸/臺北報導

因應高齡化社會,交通部近日預告修正「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75歲以上的遊艇及自用動力小船駕駛,除符合一般體格檢查基準外,還須通過簡式智能評估。

交通部除了強化汽機車駕照管理制度,近日也預告修正「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訂定高齡體檢及換照機制,年逾75歲的遊艇及自用動力小船駕駛,除符合一般體格檢查基準外,還須通過簡式智能評估。

根據航港局統計,截至今年9月底,國內持有一等遊艇駕照共1,222人、二等遊艇駕照14,559人,營業用動力小船駕照15,297人、自用動力小船駕照2,205人。

至於65到74歲間持有有效一等遊艇駕照共87人、二等遊艇駕照488人,營業用動力小船駕照27人、自用動力小船駕照365人;75歲以上持有一等遊艇駕照爲5人、二等21人,自用動力小船駕照44人。

交通部指出,此次修正草案也定明遊艇及動力小船等各類駕照所使用體格檢查證明書的有效期爲2年,但65歲以上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或75歲以上游艇、自用動力小船駕駛體格檢查證明書有效期爲1年,且駕駛若於有效期內,健康狀態變化致不符合標準,將廢止其駕照。

針對短期駕照部分,交通部指出,75歲以上駕駛申請核、換髮遊艇或自用動力小船駕照效期縮短爲3年,針對修正施行前已取得5年效期駕照者,仍可維持原先效期,另也定明75歲以上駕駛首次參加測驗及格者,僅得核發有效期3年的駕照。

交通部表示,此次修正也定明參加二等遊艇或自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測驗的年齡下限爲18歲。此外,曾領有一等遊艇駕照或二等遊艇駕照滿1年者,或曾任海軍、海岸巡防機關各級艦艇長1年以上者,可參加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測驗;但若駕駛人經航政機關命其繳回駕駛執照期間,不得參加各類別駕駛測驗。

交通部也說,此次定明遊艇駕駛執照及動力小船駕駛執照可以同時領有,但不同種類的駕駛執照不得同時領有,如自用與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不得同時領有;一等與二等遊艇駕駛執照不得同時領有,對於現行已領有同類別者,則不溯及既往,得免收回。

另外,交通部表示,爲促進遊艇旅遊觀光發展,此次修正也規劃承認他國駕駛執照制度,使外國政府或地區或經航政機關認可機構所核發有效的遊艇或動力小船駕照,得於我國水域駕駛本國籍遊艇或自用動力小船。

航港局指出,依據船員法第84-5條,未經體格檢查合格,並領有駕駛執照或其他未依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駕駛遊艇或動力小船,可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