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輪滯留影響旅客權益 交通部預告定型化契約草案
▲歌詩達郵輪莎倫娜號。(圖/航港局提供)
記者周湘芸/臺北報導
疫後郵輪旅遊受歡迎,糾紛案件也層出不窮。交通部預告訂定「郵輪船票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涵蓋19點應記載事項、6點不得記載事項,像是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郵輪公司事由的應變措施、郵輪上購物及消費糾紛處理方式等,另不得記載航程、價格、餐飲等服務內容「僅供參考」或使用其他不確定用語文字。
歌詩達郵輪莎倫娜號4月8日搭載3536名旅客,從基隆港出發前往日本沖繩及石垣島,期間因機械故障,郵輪滯留沖繩那霸港,不只取消石垣島行程,原訂11日抵臺卻延至12日,引發旅客怨言。無獨有偶,亞太地區最大郵輪地中海榮耀號(MSC)去年12月因船隻故障滯留那霸,船上4000多名旅客行程受影響。
過去郵輪旅遊僅有觀光署訂定的「郵輪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主要適用於團體旅客,航港局2021年起着手訂定「郵輪船票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主要適用於個人旅客。
交通部表示,鑑於國人近年來參加郵輪旅遊風氣日益興盛,郵輪旅遊市場呈現快速成長趨勢,交通部2020年公告「郵輪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以作爲旅行業辦理郵輪國外團體旅遊時法令依據,爲保障單純購買郵輪船票的個別旅客權益,參考國際機票交易重要須知範本,訂定「郵輪船票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
交通部表示,此草案爲強化消費者保障機制,以健全郵輪旅遊市場秩序,經審認有必要縮短預告期爲7日,對公告內容有意見者,可於期限內陳述意見,預告期限結束後倘無接獲意見,接着須函報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進行審查。另消保處有內部審查程序,因此無法確定何時可上路。
此次訂定「郵輪船票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中,應記載事項共有19點,包括當事人;契約審閱期間;郵輪船票交易之定義;廣告責任;船名、航次與航程;船票費用、繳費時期及繳費方式;旅客變更契約;旅客解除契約;因可歸責於郵輪公司之事由致變更契約;因可歸責於郵輪公司之事由致契約解除;因可歸責於郵輪公司之事由致航程延誤。
另外,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郵輪公司事由之應變措施;旅客投保郵輪保險;退費作業事宜;郵輪上購物及消費糾紛之處理方式;郵輪船票交易消費爭議處理;個人資料之保護;有利於旅客之解釋原則;約定準據法及合意管轄法院。
至於不得記載事項6點,包括不得記載郵輪船票之航程、價格、餐飲等服務內容「僅供參考」或使用其他不確定用語之文字;不得記載郵輪公司對旅客所負義務排除原刊登之廣告、宣傳文件、航程表、產品說明書等內容;不得記載排除旅客之任意解除、終止契約之權利;郵輪公司除收取約定之郵輪船票費用外,不得記載以其他方式變相或額外加價。
另外,不得記載郵輪公司免除或減輕依消費者保護法、民法、定型化契約所載或其他相關法規規定應履行之義務;不得記載其他違反誠信原則、平等互惠原則等不利旅客之約定。
此外,交通部指出,對於郵輪規範,我國航政機關管轄範圍僅及於我國籍船舶或外國籍船舶來臺、在我國境內載運客貨的行爲;如以FLY-CRUISE方式搭乘航空器至國外搭乘郵輪者,非屬我國航政機關管轄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