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權益升級!郵輪航程服務內容不得再說「僅供參考」

雲頂集團的麗星郵輪探索星號3月30日首航基隆,船公司將原本的名勝世界一號郵輪更名,展開爲期10個月,以基隆爲母港的郵輪航程季。(本報資料照)

新冠肺炎疫情後,我國郵輪市場蓬勃發展,但消費糾紛也層出不窮,交通部認爲現有機制對旅客的保障不夠完整,因此訂定「郵輪船票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明定郵輪公司取消航程,業者應退還費用並賠償旅客,以及郵輪船票的航程、價格、餐飲等服務,不得使用「僅供參考」或其他不確定用語。

去年進、出港旅客達114萬餘人次,是疫情以來新高,今年1至4月則有40.6萬人次。不過,郵輪消費糾紛常引發關注,例如去年12月地中海榮耀號(MSC)因船隻故障滯留沖繩那霸,船上4000多名旅客受影響;今年4月8日歌詩達郵輪莎倫娜號因機械故障滯留那霸,3000多名旅客受影響。

交通部航港局表示,預告「郵輪船票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與觀光署的「郵輪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有所區別,前者是爲保障單純購買郵輪船票的個別旅客,後者則爲保障團體旅客權益。

航港局說明,該草案規範了個別旅客單純購買郵輪船票的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亦不得記載其他違反誠信原則、平等互惠原則等不利旅客的約定。

例如郵輪船票的航程、價格、餐飲等服務內容,不得使用「僅供參考」或其他不確定用語,也不得以變相或其他方式額外向旅客收取郵輪船票費用。

旅客於出發前解除契約,出發前41天應支付船票的5%作爲退票費用;出發前31天至40天爲10%;出發前21天至30天爲20%;出發前2天至20天爲30%;出發前1天爲50%;出發當天爲100%。

因可歸責於郵輪公司之事由致變更契約,旅客得請求郵輪公司賠償依未達約定船票(艙房)等級或約定航程之差額不得少於2倍之賠償金額;因可歸責於郵輪公司之事由致契約解除,除應退還旅客已付的船票費用,另視距離出發天數賠償船票的5%至100%;因可歸責於郵輪公司之事由,致航程未依約定進行者,旅客就其時間之浪費,得按日請求賠償。

若遇到指天災、地變、天氣惡劣、颱風、戰爭、發生海上救助、封港、政府法令、目的港罷工、暴動、法定傳染病等不可抗力因素,行程變動不可歸責郵輪公司,所增加的費用不得向旅客收取,所減少的費用應退還旅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