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新新併」解約T17、T18法理難行?北市法務局長嗆:我也是律師
臺北市長蔣萬安(左)與法務局局長連堂凱(左二)迴應北士科議題。報系資料照
北市府擬以「新新並」爲由與新壽解約T17、18,但網路上有法界人士認爲「法理上難行」對此,北市法務局長連堂凱指出,他也曾任執業律師,法務局都知悉法律,如果新壽因合併而消滅,新壽公司必須「先取得北市府書面同意」,這是合約明文規定。
臺新金合併新光金之後,明年元旦,預計原新光金旗下的新光人壽與臺新金旗下的臺新人壽將合併,新壽爲消滅公司、臺新壽爲存續公司,將更名爲「新光人壽」。
針對新壽在士林科技園區T17、T18地上權案的合約問題,連堂凱表示,根據合約規定(第4.2.1條),如果新壽因合併而消滅,新壽公司必須「先取得北市府書面同意」存續公司才能繼受地上權。北市府本來就因爲這個合約規定而有換約的同意權,外界不應混淆事實,以訛傳訛,對承辦法律業務的基層公務員並不公平。
連堂凱指出,新壽公司未取得市府書面同意讓存續公司繼受契約權利,依契約規定(第9.1.2.15條),可以「可歸責於新壽事由」終止契約,收回T17、T18土地。新壽標下T17、T18兩塊地至今,開發進度嚴重落後,土地仍是空地一片,市府會堅守合約,確保士林科技園區的土地能儘快開發,落實其產業發展的目標。
對於有律師以「公司法第75條消滅公司權利、義務由存續公司承受」爲由,批評北市府,連堂凱說「本人也曾任執業律師」法務局同仁也都知悉相關法律,且律師臉書貼文下方留言也有網友提醒,市府與新壽公司合約約定,甲方(市府)就乙方消滅後存續公司是否可繼受契約權利,契約約定市府有可否之權利,存續公司本應承受該契約義務。公務人員依法行政,依約審查、個案判斷,絕非橡皮圖章,且盼外界勿以訛傳訛。
另外,連堂凱表示,外界有心人士提出「市府政策反覆、嚇跑外資」,其實市府與新壽公司間其他案件,如「南港經貿地上權案」完成並已進入營運階段,市府府已請新壽公司可依約來文取得本府同意。
連堂凱也說,「南港轉運站BOT案」因該案工程進度落後,請新壽公司向北市府說明釐清合併後如何改善工程進度,市府再審酌是否同意。市府就每一獨立案件依約審查,何來政策反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