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遭爆心臟未停就摘器官 器捐中心澄清:是溝通落差
器官捐贈移植登錄及病人自主推廣中心董事長李明哲指出,一名年輕男子因騎機車自撞倒地,到院時已無呼吸心跳(OHCA),雖經歷搶救仍幾乎腦死,家屬在瞭解患者預後不佳後,主動表示並提出器官捐贈意願,醫療團隊則依法啓動心臟死亡捐贈(DCD)程序,一切合法。記者李青縈/攝影
宜蘭某醫院近日爆出器官捐贈程序爭議,引發社會關注。器官捐贈移植登錄及病人自主推廣中心董事長李明哲指出,一名年輕男子因騎機車自撞倒地,到院時已無呼吸心跳(OHCA),雖經歷搶救仍幾乎腦死,家屬在瞭解患者預後不佳後,主動表示並提出器官捐贈意願,醫療團隊則依法啓動心臟死亡捐贈(DCD)程序,一切合法。
李明哲還原當時狀況,北部一名年輕患者因騎機車自撞倒地,失去生命跡象、沒有呼吸心跳,送醫已經OHCA(到院前心肺功能停止);雖經歷急救後有恢復心跳,但是主動脈受損、心包膜積水,並且放置主動脈支架、裝上葉克膜,並送進加護病房。
然而,患者隔日依舊昏迷,昏迷指數只有3分,已經瀕臨腦死,瞳孔幾乎沒有光反射,經醫療團隊持續觀察後,狀況仍不穩定,再度找家屬開第二次會議。
李明哲表示,家屬瞭解狀況後,主動提出器官捐贈,而該患者原本預期要執行腦死判定器官捐贈程序,但評估後病況恐無法穩定支撐完成腦死判定程序,醫療團隊跟家屬提出「心跳停止後器官捐贈(DCD)」,並充分跟家屬說明執行過程,家屬討論後同意進行捐贈。
李明哲說,根據程序,當天下午約4、5時通知檢察官跟法醫,晚上11時半左右,檢察官到場,而家屬經過檢察官偵訊後,簽署器捐同意書。患者在開刀房,經歷維生系統如葉克膜等撤除,並在等待23分鐘後,心跳停止,觀察5分鐘由醫師宣告死亡,再由檢察官指揮法醫確認死亡、開立屍體相驗書,並由家屬同意摘除2個腎臟。
「在這個島嶼上,任何機構都不可能活摘器官,百分之百不會發生在臺灣。」李明哲強調,此案不論在醫療、倫理與法律三面向皆符合法規與專業原則,只是法務部等相關機關對流程可能生疏,在醫學認識上的見解不能,導致溝通中產生爭議。
李明哲表示,器捐病主中心將邀集法務專家及過去執行過DCD的醫療團隊討論,溝通目前程序是否有不夠完備之處。會議取得共識後,將由衛福部邀法務機關一起推動,作爲未來修訂相關作業指引參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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