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心跳未停就摘器官 器捐中心:認知落差
媒體報導,北部某家醫院在病患心跳尚未停止時,要求檢警人員進行相驗,準備進行器官移植摘除手術。12日器捐中心董事長李明哲召開記者會說明,強調整個過程遵循DCD(心臟死亡捐贈)協議,確保所有程序合法且符合醫療標準。(王英豪攝)
宜蘭某醫院傳出執行器官捐贈時,在病患仍接着葉克膜「心跳未停止」的狀況之下,就要求檢警相驗,準備摘除器官。器官捐贈移植登錄及病人自主推廣中心董事長李明哲12日強調,過程均符合法規與專業,問題出在配合的檢察官、法醫對器官捐贈的流程「不夠熟悉」、「對時間認知有非常大的落差」產生的歧見,他強調,在臺灣,絕對不會發生活摘器官的事。
李明哲表示,事情發生在北部醫院,一名年輕病患因爲騎乘摩托車自撞倒地,救護車到現場,已經停止呼吸心跳,到院前死亡(OHCA),送醫搶救雖恢復心跳,但陷入深度昏迷、裝上葉克膜,並送進加護病房,瞳孔幾乎放大沒有光反射,呈現瀕臨腦死,要挽救回來幾乎不可能。
李明哲表示,醫療團隊兩度與家屬召開家庭會議,說明患者情況,家屬以病患生前意願爲由,不希望受苦,當場提出強烈的器官捐贈要求。
不過,由於該名病患生命徵象極度不穩,幾乎無法進行腦死判斷,可能無法器捐,所以,醫療團隊才決定改走106年上路的DCD(Donation after Cardiac Death),「心臟停止死亡後器官捐贈作業參考指引」。也就是讓瀕死,但不適合做腦死判定,又有意願者, 以遵照準則捐贈器官。
李明哲說,根據程序,當天通知檢察官跟法醫,家屬經過檢察官偵訊後簽署器捐同意書。患者在開刀房,經歷葉克膜撤除,並在心跳停止、觀察5分鐘後由醫師宣告死亡,再由檢察官、法醫確認死亡、開立屍體相驗書,由家屬同意摘除2個腎臟。
「活摘器官,百分百不會發生在臺灣。」李明哲強調,此案符合法規與專業原則,只是法務部等相關機關對流程生疏,在醫學認識上的見解不同,後續將邀集全臺器官勸募醫院的臨牀與法務專家召開會議,研議溝通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