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某醫院非病死器捐流程惹議 衛福部器捐中心調查中
器捐病主中心日前舉辦音樂會,場外器捐捐贈者家屬和出席活動民衆,觀看捐贈者故事立版,示意圖。本報資料照片
宜蘭某醫院在執行器捐時,因捐贈者仍使用葉克膜,但通知檢察官相驗,準備器捐,引發爭議。衛福部醫事司副司長劉玉菁表示,醫院多配合檢察官相驗規定,本次事件可能是醫院跟檢察官的溝通問題,已請器捐中心先展開調查。
據《太報》報導,一名車禍傷者在仍使用葉克膜的情況下,醫院就通知檢察官、法醫到現場啓動死亡相驗,並且爲讓器捐手術順利,加速器捐摘除流程,引起現場法醫質疑有違法疑慮。
人體器官捐贈移植登錄及病人自主推廣中心表示,已知悉此案,按照器官勸募網絡(Organ Procurement Organization, OPO)事發醫院跟上及輔導醫院必須報告瞭解細節,也要釐清法醫跟醫師看法,目前調查中,尚待了解狀況。
該事件發生在宜蘭某醫院,而車禍個案到院時已停止心跳,根據「人體器官移植條例」,非病死或可疑爲非病死的屍體,非經依法相驗,認爲無繼續勘驗之必要者,不得摘取其器官。但非病死的原因,若診治醫師認定與摘取的器官無關,且若等待依法相驗,將延誤摘取時機者,經檢察官及最近親屬書面同意,可以摘取。
劉玉菁指出,器捐主要來源有兩種,一個是腦死後判定,一個是心臟停止後捐贈,都有根據醫學專業制定的作業指引可依循。本次案件屬於心臟停止後器捐,依規定必須在撤除維生設備,例如葉克膜等,等到心跳完全停止,觀察5分鐘才能確認死亡;之後纔會有檢察官相驗,進入後續捐贈流程。
不過,劉玉菁說,實務上各地檢察官參與時間與作法不同,有些在葉克膜仍運作時,就到場並全程紀錄,也有人選擇病患死亡、身體清理後再相驗。目前檢察官應該在哪個階段介入,並無明確規定,實際上多由醫院配合各地檢察官的要求。
劉玉菁強調,只要是「非病死」個案,都必須由司法單位確認死因無涉犯罪後,才能進行捐贈、喪葬等後續流程。死亡判定由臨牀醫師執行,但是否涉及刑案,則由檢察官進行調查與判定。現行規定法制作業問題不大,本次爭議應該是司法體制跟醫療端溝通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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