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重判、二審輕判 「罪刑相當原則」法官見解落差大
陳姓白牌車司機加入詐騙集團擔任取簿手,一審重判、二審輕判。二審判決書指一審量刑「非無逾越罪刑相當之疑慮」,認爲「不宜單純爲強調刑罰的威嚇功能,而從重超越罪責程度爲裁判」。一、二審見解有落差,量刑呈現更是極端。
富少李宗瑞因性侵、淫照案,遭判刑29年10月定讞,然而一般的殺人判決,不乏僅處十多年徒刑者。涉及國安特勤私煙案的總統府前侍衛室少校吳宗憲,臺灣高等法院依對非主管監督事務圖利罪判6年,褫奪公權6年;但國民黨前立委林益世涉貪6300萬元,高院更一審僅判處4年10月,褫奪公權5年。刑案量刑有無準則、可預測性,不只國人納悶,連法官也困擾。
陳姓取簿手案,臺中地院獨任庭法官有感詐欺氾濫,以陳的行爲讓檢警追查金流遭遇困難,主張應予重懲,依21個加重詐欺罪判他10年8月,該罪法定刑爲1年以上7年以下,在實務類似案例中,屬極端少數重判案。
陳不服而上訴,臺中高分院雖不採信他的辯詞,但就其中2罪改論未遂。二審也說,刑事審判目的在實現刑罰權分配之正義,對犯罪行爲的評價,自應罪刑相稱、罰當其罪,才合乎「罪刑相當原則」,過度評價或評價不足,都應該禁止。
臺中高分院更直言,就算基於目的性考量,認定有犯罪預防必要必須加重裁量時,也僅得在罪責相當性的範圍內加重,並表示「不宜單純爲強調刑罰的威嚇功能,而從重超越罪責程度爲裁判。」尤其陳非居詐團主導地位,一審判10年8月,判決可議,改判21罪應執行2年4月徒刑。
在詐騙集團中居「下游」的車手、取簿手該不該重判,法官間意見分歧。(圖中車手非本件當事人)。圖/警方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