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量刑歧異/ 一審重判二審輕判 法官見解落差大

陳姓白牌車司機加入詐騙集團擔任取簿手,一審重判、二審輕判。二審判決書指一審量刑「非無逾越罪刑相當之疑慮」,認爲「不宜單純爲強調刑罰的威嚇功能,而從重超越罪責程度爲裁判」。一、二審見解有落差,量刑呈現更是極端。

富少李宗瑞因性侵、淫照案,遭判刑廿九年十月定讞,然而一般的殺人判決,不乏僅處十多年徒刑者。涉及國安特勤私煙案的總統府前侍衛室少校吳宗憲,臺灣高等法院依對非主管監督事務圖利罪判六年,褫奪公權六年;但國民黨前立委林益世涉貪六千三百萬元,高院更一審僅判處四年十月,褫奪公權五年。刑案量刑有無準則、可預測性,不只國人納悶,連法官也困擾。

陳姓取簿手案,臺中地院獨任庭法官有感詐欺犯濫,以陳的行爲讓檢警追查金流遭遇困難,主張應予重懲,依廿一個加重詐欺罪判他十年八月,該罪法定刑爲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在實務類似案例中,屬極端少數重判案。

陳不服而上訴,臺中高分院雖不採信他的辯詞,但就其中兩罪改論未遂。二審也說,刑事審判目的在實現刑罰權分配之正義,對犯罪行爲的評價,自應罪刑相稱、罰當其罪,才合乎「罪刑相當原則」,過度評價或評價不足,都應該禁止。

臺中高分院更直言,就算基於目的性考量,認定有犯罪預防必要必須加重裁量時,也僅得在罪責相當性的範圍內加重,並表示「不宜單純爲強調刑罰的威嚇功能,而從重超越罪責程度爲裁判。」尤其陳非居詐團主導地位,一審判十年八月,判決可議,改判廿一罪應執行二年四月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