亦起觀察》欺人太甚 劉世芳動用國籍法 成爲陸配的政治陷阱
內政部長劉世芳(資料照/劉宗龍攝)
民衆黨不分區立委候補李貞秀,因其陸配身分無法就任。內政部長劉世芳日前援引《國籍法》強調:「民選公職必須效忠中華民國,不允許效忠兩個國家。」乍聽有理,細究卻是充滿邏輯矛盾與政策歧視的集合體。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將大陸人士界定爲「大陸地區人民」,而非「外國人」。既然如此,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籍能否被視爲《國籍法》所稱的「外國國籍」?要求陸配放棄「外國國籍」才能就任,實際上是一種語意混淆。兩岸不是「國與國」的關係,政府卻在法律適用上把中國大陸視同「外國」。
劉世芳強調中國有「放棄國籍」的程序,好像只要遞件就能完成。但現實並非如此。臺灣若仍要求陸配「一年內完成放棄國籍」,等於把她們在臺灣的參政權拱手交給北京決定。這不是捍衛中華民國主權,而是自縛手腳。
花蓮壽豐鄉志學村村長鄧萬華,就是最典型的案例。她2003年自重慶嫁來臺灣,2018年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2022年更當選村長,積極推動社區營造與新住民服務。然而今年卻遭內政部以「未放棄中國國籍」爲由宣佈解職。鄧萬華指出,她早在歸化時即依規定申請放棄中國籍,但中國公安明白回覆:「我們不承認臺灣的國籍制度,何來放棄之說?」換言之,她不是不願放棄,而是根本「辦不到」。如今,她卻因此被剝奪公職資格,無異於將她推向制度性歧視的邊緣。
許多陸配在臺生活多年,婚姻、工作、繳稅、養兒育女,早已與臺灣緊密結合。僅因她們形式上無法「放棄中國大陸國籍」,就推論她們「不會效忠中華民國」,既不合理也不公平。這樣的制度設計,本質上就是歧視。
賴清德政府的陸配政策充滿歧視,特別是要求她們在臺從事公職之前,必須完成一個在現實上近乎不可能的放棄國籍程序,無異於把陸配當成「二等公民」。一方面高喊要照顧新住民,另一方面卻持續在制度上築牆設限。從鄧萬華遭解職,到李貞秀面臨卡關,無不是同一套歧視性思維的翻版。
國際上已有可資借鏡的經驗:如澳洲與加拿大,對有雙重國籍者只要求「善意努力」放棄,而不是以「必須完成」爲唯一標準。反觀臺灣,如今的作法卻讓陸配陷於進退維谷,對臺灣形象與兩岸和平也有害無益。
民主的價值,不是把人拒之門外,而是保障他們能夠公平參與。陸配若被迫去面對一個被臺灣政府高度政治化的國籍放棄程序,形同設置不合理也不公平的政治參與障礙。真正自信的民主,不是害怕新住民的加入,而是能在多元中團結凝聚,在差異中創造共同體。唯有如此,臺灣的民主纔會不斷成熟,而非在歧視與恐懼中自我設限。(作者爲大學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