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居大陸 偷竊癖女聲請撤緩刑

羅姓女子因有精神疾病及偷竊癖,獲判緩刑及交付保護管束,卻因移居大陸無法到地檢署報到,檢察官向臺南地方法院聲請撤銷緩判獲准。(本報資料照片/郭良傑臺南傳真)

羅姓女子因多重精神疾病引發偷竊癖,前年5月在臺南行竊被判刑2月得易科罰金,緩刑3年交付保護管束,需接受治療及定期向地檢署報到。今年初她移居大陸,無法定期報到,向檢方請求撤銷緩刑,願繳易科罰金,安心到大陸定居。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撤銷羅女緩刑獲准,刑度執行將另做裁處。

檢方起訴指出,羅女於2023年5月9日上午到臺南市永康區某連鎖賣場,徒手竊取該店架上小飾物、化妝品共80件,價值9962元,塞入隨身包包內離開,店長髮覺後報警逮捕羅女。

羅女到案辯稱,她完全不記得行竊一事,是看過警方提示監視器畫面才認罪,檢方依竊盜罪嫌起訴。

因羅女在2022、2023年間,連續在超商、賣場行竊被逮均判處拘役,開庭時法官委託成大醫院爲羅女精神鑑定,認爲她罹患「物質使用障礙症」、「鎮靜、安眠或抗焦慮藥使用障礙症」及「疑似邊緣性人格」等,智力落至輕度智能不足。

法官認爲,羅女犯案時「因精神障礙及心智缺陷,致其辨識行爲違法的能力輕微受損」,須接受治戒配合就診及藥物治療,以改善行爲並融入社會。

今年3月底羅女被判刑2月並宣告緩刑確定,她在5月13日至臺南地檢署報到時,表明她今年2月起移居大陸,約半年回臺灣一次,無法配合保護管束報到,希望撤銷緩刑。檢察官認定她違反保安處分執行規定,向法院聲請撤銷緩刑宣告。

法官認定,羅女於緩刑期間違反所附條件,原緩刑宣告已難收其效,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檢察官聲請撤銷緩刑合乎規定,由檢方對羅女刑罰執行另行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