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了安心到大陸定居 偷竊癖女聲請撤銷緩刑
有偷竊癖的羅姓女子因移居大陸,聲請撤銷到地檢署報到及強制治療的緩刑約束,經檢方向臺南地方法院聲請後獲法官裁準。(本報資料照片/郭良傑臺南傳真)
疑有多重精神疾病及偷竊癖的羅姓女子,2023年5月在臺南市永康區一處賣場偷了80件物品,被判刑2月得易科罰金,緩刑3年交付保護管束,需接受治療及定期向地檢署報到。但羅女今年初移居大陸,無法定期報到,向臺南地檢署請求撤銷緩刑,願繳易科罰金,安心到大陸定居。檢方向法院聲請撤銷羅女緩刑獲准,將對刑度執行另做裁處。
檢方起訴指出,羅女於2023年5月9日上午10時許,在臺南市永康區某連鎖賣場,徒手竊取該店架上小飾物、化妝品等商品共80件,價值9962元,塞入隨身的包包中得手後即離開現場。嗣因該店店長髮覺貨架上商品顯然短少,清點後報警處理,查出是羅女所爲。
羅女到案時辯稱,她患有精神疾病,完全不記得到該賣場行竊一事,是看過警方提示的監視器畫面後,才承認行竊。檢方依竊盜罪嫌起訴移送臺南地方法院審理。
因羅女在2022、2023年間,連續在超商、賣場行竊被逮均判處拘役,本案移送臺南地方法院審理時,法官委託成大醫院爲羅女進行司法精神鑑定,認爲她罹患「雙相情緒障礙症」、「物質使用障礙症」、「酒精使用障礙症」、「鎮靜、安眠或抗焦慮藥使用障礙症」及「疑似邊緣性人格疾患」,且智力落入邊緣至輕度智能不足程度。
法官認爲,雖然羅女對於行爲的理解和控制能力,都還沒有達到「明顯減低」的程度,無法依法減輕刑罰,犯下此案時「因精神障礙及心智缺陷,致其辨識行爲違法的能力輕微受損」。並建議她多重物質濫用部分接受治戒,並配合規律精神科就診及藥物治療。羅女和社會一致需要的,不是讓她接受刑事處罰,而是讓她接受治療之後可以改善行爲並融入社會。
今年3月底羅女被判緩刑確定,但她卻在5月13日至臺南地檢署報到時,表明她自今年2月起移居大陸,約半年回一次臺灣,無法配合保護管束報到,希望撤銷緩刑。檢察官認定其行爲違反保安處分執行規定,情節重大,向法院聲請撤銷緩刑宣告。
臺南地院審理後認定,羅女已積極表示不履行緩刑約束的心態,羅女於緩刑期間內有違反緩刑所附條件,違反情節確屬重大,原宣告之緩刑已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檢察官聲請對羅女撤銷緩刑,合乎規定,撤銷羅女的緩刑宣告,由檢察官對羅女刑度另行裁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