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常態化督察守護綠水青山

原標題:以常態化督察守護綠水青山

唯有堅持用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保護生態環境,方能守護綠水青山,厚植綠色底色,助推高質量發展之路行穩致遠

據媒體報道,第三輪第四批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近日全面啓動,這是自《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發佈施行後的第一批督察。8箇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分別對山西、內蒙古、山東、陝西、寧夏5省(區)開展督察,統籌開展黃河流域督察和省域督察,同時對3家中央企業開展督察,進駐時間約1個月。

近年來,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通過“邊督邊改”“回頭看”“公開通報”等機制,逐步形成了制度化、規範化、常態化的運行模式,成爲生態環境治理體系中最具剛性和權威性的制度安排。無論是長江、黃河等重點流域的生態修復,還是京津冀、汾渭平原等區域的大氣污染治理,督察工作有效推動整改了一批重點、難點問題。與此同時,羣衆生態環境信訪辦理率和滿意度不斷提升,地方生態治理能力逐步增強,生態保護的法治化、制度化水平穩步提高。

當然,從前幾輪實踐看,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一些地方“督前鬆、督中緊、督後緩”,整改重形式輕實效;部分地區以“一律關停”“先停再說”等簡單粗暴方式應對督察;有些基層單位則將督察變爲“迎檢”,出現資料造假、虛假整改等現象。這些問題反映出部分地方生態環保責任壓得不實、法治意識淡薄以及治理能力有待提升,同時也印證了常態化督察具有很強的現實必要性。

生態環境治理絕不是“運動式”,也不是“一陣風”,而是一項長期的任務。生態環保督察制度要真正發揮實效,就應該在理念、機制、方法上不斷升級,全面邁向法治化、常態化。《條例》的制定實施,進一步對督察定位、督察組織、督察整改、成果運用等內容進行了全面規範,夯實了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的制度基礎,爲更好發揮督察利劍作用,全面推進美麗中國建設提供了重要保障。

本輪督察是首次在《條例》指引下開展的統一規範的督察工作。從官方披露的信息看,督察工作呈現出三大亮點:第一,明確傳遞“精準治污、依法治污”的導向,強調禁止“一刀切”,提倡“一事一辦、一廠一策”,杜絕“運動式”治理和“數字整改”,真正迴歸問題本質,實現治本目標,將有效遏制應付式、表面化整改,推動治理走深走實。

第二,壓實企業特別是央企主體責任。將三家電力央企納入督察範圍,是對“管行業必須管環保、管業務必須管環保”理念的貫徹落實。電力行業既是排放大戶,又是綠色轉型的關鍵力量。此次督察有助於引導央企發揮示範引領作用,提升其綠色治理能力與責任意識。

第三,優化督察方式,減輕基層負擔。此次督察強調“簡化接待安排”,突出以實促改,充分體現對基層實際的尊重和理解,避免督察變成“迎檢式表演”,讓基層幹部能卸下不必要的接待負擔,將更多精力投入到生態環境治理的實際工作中,推動督察工作切實以真抓實幹的作風提升生態環境治理效能。

這三大亮點既迴應了以往實踐中的問題,也彰顯出生態環境治理與時俱進、向更高層次法治化邁進的決心。當然,要推動常態化的督察更好發揮利劍作用,還要重點從幾個方面持續發力:

首先,依法依規推進整改,建立問題臺賬,要將《條例》作爲生態環境法治建設的重要載體,推動各地將督察要求納入地方性法規和政府治理框架,提升制度效能,明確整改時限和責任主體,注重查找深層原因,推動建立長效機制,避免“頭痛醫頭、腳痛醫腳”。其次,完善信息公開和羣衆參與機制,暢通舉報渠道,提高問題處理透明度與響應效率,強化公衆監督,推動形成“陽光督察”的良性循環。再次,強化法治培訓與能力建設,提升地方幹部和企業負責人對《條例》的理解與執行力,增強依法治理意識,並加強典型案例剖析與責任追究,強化問責震懾力,避免因認識偏差或執行不力而引發新的生態風險。最後,推動督察結果與政績考覈、幹部選拔、企業評級等機制聯動,真正形成“以督促改、以督促建、以督促轉”的制度閉環,增強制度的約束力與激勵力。

生態環境問題,歸根結底是發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問題。生態文明建設既不是所謂浪漫主義的情懷和口號,更不是抽象的原則和理念,而是人民羣衆共同參與共同建設共同享有的事業。唯有堅持用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保護生態環境,方能守護綠水青山,厚植綠色底色,助推高質量發展之路行穩致遠。

期待此次督察取得應有實效,推動生態環境保護工作邁向新高度,讓生態文明建設的理念更加深入人心,融入到經濟社會發展的各個環節。我們有理由相信,隨着督察工作的深入推進,生態環保督察制度的權威性和實效性將持續提升,真正成爲守護綠水青山的堅實屏障,爲建設美麗中國、實現中華民族永續發展提供有力支撐,讓人民羣衆在優美的生態環境中共享發展成果,共繪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美好畫卷。

(劉洪巖,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生態法研究室主任)

來源:法治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