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財社論:以健全的社會信用體系構築誠信文化之基

3月31日,中辦國辦印發了《關於健全社會信用體系的意見》(下稱《意見》),提出要構建覆蓋各類主體、制度規則統一、共建共享共用的社會信用體系。

社會信用制度是市場經濟基礎制度,我國這方面的建設步伐正在加速。

2022年3月,中辦國辦曾印發《關於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高質量發展促進形成新發展格局的意見》;去年5月,國家發改委印發了《2024—2025年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行動計劃》。這些文件都充分體現出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重要性以及國家的重視。

應該看到,當前我國社會信用體系日臻完善,初步建成了守信激勵、失信懲戒機制,信用觀念逐步深入人心,知信、守信、用信意識不斷增強,信用在優化營商環境、促進金融服務實體經濟、推進政府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同時也應看到,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是一個較爲長期的過程,不同時期有不同的工作側重。《意見》提出的構建覆蓋各類主體、制度規則統一、共建共享共用的社會信用體系,就是當前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重點。

誠信是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重要基礎,在這個基礎上也需要法規體系建設的支持。《意見》在“總體要求”中開宗明義指出要堅持弘揚誠信文化,在隨後的具體章節中也強調誠信文化的重要性。這都表明一個邏輯,誠信文化和堅實的法律和規則基礎相輔相成。

首先是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要覆蓋重點領域和重點人羣。

《意見》把深化政務信用建設列在了第一位,並強調要健全政府誠信履約機制,開展政務誠信評價,完善政府失信行爲認定標準和失信懲戒措施。

社會信用體系包括公共信用體系、企業信用體系和個人信用體系。其中,政務誠信建設是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關鍵,各類行政主體的誠信水平,對全社會信用建設發揮着重要的表率和導向作用。

除了深化政務信用體系建設之外,《意見》還進一步明確,要加快推進法律、金融、會計、審計、醫療、教育、家政、工程建設、生態環境、平臺經濟等領域從業人員和取得國家職業資格人員等重點職業人羣的信用管理制度建設。

其次是要進一步加強對信用缺失主體的懲戒措施。

在政務信用缺失懲戒方面,《意見》明確,要健全政府誠信履約機制,開展政務誠信評價,完善政府失信行爲認定標準和失信懲戒措施,政府及其部門(含下屬單位)在公共資源交易、招商引資、人才引進、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產業扶持、投資融資、涉企收費等領域出現失信行爲的,按規定將其納入信用記錄。

不單是對單位的懲戒,還有對單位負責人的懲戒。此前出臺的對失信行政事業單位及責任人採取限制高消費就是體現之一。此外,也還有黨紀政紀方面的懲戒。

在其他主體失信懲戒方面,《意見》強調了包括市場準入、融資方便、政策支持等多方面諸多禁止性規定,將來會對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實行清單化統一管理。

再次是要持續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法治化。

將過去的實踐經驗提升爲制度化、機制化安排,進而上升到法規是進一步促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方向。上述有關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各項文件陸續出臺,正充分反映了這一點。

同時,抓緊制定出臺《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法》。這部法律徵求意見稿已經在去年11月被全國人大常委會納入第二類項目,也就是需要抓緊工作、條件成熟時提請審議的法律草案。

立法的目的在於通過完善社會信用的統一法律規則,構建基本法與專門法協同治理的機制,以統一的信用信息傳遞、信息披露、失信懲戒、守信激勵等機制爲基礎,推動社會成員誠實守信,懲罰失信行爲,激勵市場主體誠信經營,打造有效的社會治理機制。

這表明,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取得積極成效,社會信用立法的時機已經成熟。同時,未來信用法律法規將由零散向規範、由地方層面探索向國家層面推動轉變,逐步形成“一法多條例”的格局。

總之,社會信用制度是市場經濟的基石,社會信用正在成爲維繫市場經濟中各主體之間關係的重要紐帶。在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中,要將規範和制約懲戒機制覆蓋各類主體,同時要將過去行之有效的措施上升爲法律,更深層次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