顏寬恆涉詐領助理費案二審仍有罪 「顏董代收代付總表」成鐵證

二審判決出爐後,顏寬恆表示,將會透過法律爭取清白。(馮惠宜攝)

國民黨立委顏寬恆房屋假買賣、詐領助理費案,臺中高分院11日二審宣判,維持一審判決,顏寬恆涉貪污部分可上訴三審。臺中高分院指出,「顏董代收代付總表」爲關鍵證據,清楚顯示立法院覈撥至林進福帳戶的助理費,最終被顏挪作私人開支。

起訴書指出,顏寬恆位於臺中沙鹿的豪宅,涉嫌侵佔國有地,並與建設公司負責人林進福策劃假買賣,以「借款」方式將4541萬元轉至設計公司,再用相同金額購回土地與建物,涉僞造文書。同時,顏疑以林進福當人頭詐領108萬元助理費,其中由林妻製作的「顏董代收代付總表」記載立法院薪資與款項流向,成爲法院認定貪污的重要依據。

一審臺中地院去年7月宣判,顏寬恆貪污罪7年10月、褫奪公權3年、僞造文書6月(得易科罰金);林進福貪污罪7年8月、褫奪公權2年、僞造文書6月。高分院二審認定,房屋交易僅數日完成,部分價金由顏支應,顯非真實交易;助理費則全數被顏挪作私人開支,與立委職務無關。

法院指出,顏寬恆雖申請傳喚自費助理,但對判斷貪污罪成立無影響,因此無傳喚必要。此次二審判決維持原判,僞造文書及竊占部分確定,不得上訴;貪污部分可上訴三審。同時限制顏寬恆、林進福出境、出海8個月,若貪污罪最終確定,將失去立委資格,顏也表示,將會透過法律爭取清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