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修刑法 故意殺人、兒虐致死判10年以上不得假釋
▲行政院修刑法,故意殺人、兒虐致死判10年以上不得假釋。(圖/123RF)
記者陳家祥/臺北報導
行政院今(30日)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刑法施行法》第7條之2、第7條之3、第7條之4修正草案及《監獄行刑法》第148條、第156條修正草案,增訂故意殺人、殺人未遂及兒虐致死等特殊重大暴力犯罪,若經判處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超過10年者,不得假釋。此外,因應憲法法庭判決,明定行爲時及審判中欠缺責任能力者,不得科處死刑。
行政院長卓榮泰表示,本次修法系就故意殺人及兒虐案件,在被告經法院判決處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逾10年之情形,不可假釋,以嚇阻此類型的犯罪,彰顯社會公義。
另外,依據113年憲判字第2號及第8號判決意旨,就被告行爲時責任能力、就審能力認定及得否科處死刑,以及假釋與撤銷假釋之規範,作通盤修正。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法務部積極與司法院及立法院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針對《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部分,增訂於行爲時有《刑法》第19條第2項之情形,或審判時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訴訟上自我辯護能力明顯不足者,不得科處死刑。
另外,增訂故意殺人、殺人未遂或犯《刑法》第286條第6項或第7項之罪,經判處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逾10年者,不適用關於假釋之規定;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裁判確定前之羈押日數,均算入假釋之已執行之期間內。
草案也修正刑法第77條第4項,處理裁判確定前的羈押日數折抵方式,無論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在確定前羈押日數均算入假釋要件的已執行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