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殺人、兒虐致死 判刑逾10年禁假釋
行政院會昨天通過刑法、刑法施行法及監獄行刑法修正草案,增訂故意殺人及兒虐致死等特殊重大暴力犯罪,經判處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逾十年者不得假釋;此外,也因應憲法判決精神,明定行爲時及審判中欠缺責任能力者,不得處以死刑。
因應司法院釋字第八○一號、憲法法庭一一三年度憲判字第二號、第八號判決宣告刑法部分條文違憲,行政院會昨天通過法務部提出刑法、刑法施行法及監獄行刑法修正草案,後續將函請司法院會銜及函請立法院審議。
此次修法重點共五項,爲「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者不得判死刑」,刑法修法草案明定行爲時有刑法第十九條第二項情形,或審判時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訴訟上自我辯護能力明顯不足的被告,不得科處死刑。
刑法修法草案明定,凡故意殺人、殺人未遂或虐童致死、致重傷,若被判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徒刑者,一律不得假釋;無期徒刑受刑人假釋後再犯同類重罪確定,將撤銷假釋、重新執行原刑。
刑法修法草案也明定,裁判確定前的羈押日數,全部納入假釋要件的「已執行期間」。
針對撤銷假釋後的殘刑執行,刑法修正草案明定將依罪情比例計算,不再一律執行廿或廿五年,避免刑期不均。無期徒刑受刑人撤銷假釋,將執行原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受刑人撤銷假釋,殘刑爲十年以下將全部執行完畢,殘刑爲十年以上者,執行十年後,依假釋原則執行。
此外,死刑定讞待執行期間將不折抵刑期。監獄行刑法修法草案明定,死刑定讞但尚未執行的收容期間,不得折抵刑期,也不計入假釋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