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修海纜7法 增沒入犯案船隻規範、強制船舶開識別系統

▲多哥籍「宏泰58」貨輪涉嫌違規拋錨拖斷臺澎第三海纜線。(記者張君豪翻攝)

記者陳家祥/臺北報導

爲了解決近期海底電纜頻頻發生斷裂事故,總統賴清德日前宣佈要推出海纜七法,牽涉7個法案、3個部會。對此,政務委員林明昕今(17日)說,海纜7法是「5法+2法」,把自來水、天然氣等海底管線比照海纜納管,破壞的刑責則比照《電信管理法》辦理,並增訂沒入犯案船隻,另強制船舶開啓自動辨識系統,否則將處罰。

林明昕表示,所謂海纜7法是「5法+2法」,都是舊法修正、非新制定。當中的5法是針對破壞海纜的刑責與配套措施,包括《電信管理法》第72條、《電業法》第71條之1、《天然氣事業法》第55條之1、《自來水法》第97條之1、《氣象法》第21條之1。

另外2法,則是跟海纜有間接關係的,針對問題船舶如何有效控制,包括《商港法》第15條、第65條之4,以及《船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共牽涉經濟部、交通部、數發部。

林明昕說,海底的纜線、管線相當複雜,目前只要連接到陸上的,基本上都連到關鍵基礎設施,但管線的部分,目前除了《電信管理法》較明確規範海纜外,其他不是要透過解釋、就是沒有列入,因此這次修法將過往沒考慮到的自來水管、天然氣等管線,都列入保護,並以《電信管理法》爲模版修改其他法律,規範刑責處罰。

根據現行的《電信管理法》規定,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海纜登陸站、機房或與其連接的纜線、國際交換機房或衛星通信中心功能正常運作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過失犯部分,則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200萬元以下罰金。

林明昕說明,「5法」中都會針對故意犯、未遂犯與過失犯處罰,刑度比照《電信管理法》規定,故意犯處1年至7年併科罰金,若破壞纜線與管線造成重大災害、或有人死傷等嚴重結果,將加重處罰。

林明昕表示,過失犯如下錯船錨者、行經的拖網漁船等,考量海圖其實都看得到纜線、管線分佈,相關事故都是可避免,因此修法才列入過失行爲的罰則,處6個月以下併科罰金。

林明昕提到,這次最特別的是,將在5法中明訂沒收船舶等犯罪工具的條文,否則一而再、再而三犯錯都不會有嚇阻效果,藉以杜絕故意犯不斷以相同船隻侵擾。

至於「2法」方面,林明昕解釋,主要是針對船舶,有時候海域上會有不明船隻、權宜輪等動向不明的船舶,是有意破壞還是誤入,這些都一倂管理。《船舶法》會規範來往的船隻要打開船舶自動辨識系統(AIS),若經提醒仍不打開、或因故故障等,就會要求船舶進港,處罰、或是要求在規定期限內修復。

《商港法》部分,將規定只要船隻進出商港都要接受管理調度,避免船舶棄置影響港口運作調度,若持續賴着不走,會被沒入併成爲國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