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通過AI基本法 補助獎勵吸業者研發應用
▲準數位發展部部長林宜敬。(圖/記者林敬旻攝)
記者陳家祥/臺北報導
行政院會今(28日)審查通過「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草案明定人工智慧研發與應用的基本原則,也要求政府應積極推動人工智慧研發、應用及基礎建設,並辦理人工智慧相關產業的補助、委託、出資、獎勵、輔導,或提供租稅等財政優惠措施。
行政院長卓榮泰表示,爲建構人工智慧發展與應用的良善環境,數位發展部接續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研擬《人工智慧基本法》,確立人工智慧研發、應用及治理基本原則,以鼓勵技術創新及與國際接軌爲主軸,兼顧智慧財產權及個人資料保護,定錨國家重要發展方向,打造臺灣成爲AI人工智慧島,讓臺灣躋升全球AI發展的關鍵推動地位。
根據草案,政府應積極推動人工智慧研發、應用及基礎建設,妥善規劃資源整體配置,並辦理人工智慧相關產業之補助、委託、出資、獎勵、輔導,或提供租稅、金融等財政優惠措施。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也得針對人工智慧創新產品或服務,建立或完備人工智慧研發及應用服務的創新實驗環境,藉以促進人工智慧技術創新及永續發展。
除積極推動人工智慧研發、應用外,草案也定明,府應避免人工智慧之應用,造成人民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社會秩序、國家安全、生態環境之損害,或出現利益衝突、偏差、歧視、廣告不實、資訊誤導或造假等,違反如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公平交易法、消費者保護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法令情事,並以法令限制或禁止相關情事發生。
另外,草案也定出,政府爲因應人工智慧發展,應避免技能落差,並確保勞動者之職業安全衛生、勞資關係 、 職場友善環境及相關勞動權益。政府應就人工智慧利用所致之失業者,依其工作能力予以輔導就業。
根據草案,政府應就高風險人工智慧的應用,明確其責任歸屬及歸責條件,並建立其救濟、補償或保險機制。人工智慧之研發,於實際應用前,不適用前項規定。但其於實際環境測試,或運用研發成果提供產品、服務時,不在此限。
草案也指出,個人資料保護主管機關應協助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人工智慧研發及應用過程,避免不必要之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並應促進個人資料保護納入預設及設計之相關措施或機制,以維護當事人權益。
草案還規範,政府應建立資料開放、共享及再利用機制,提升人工智慧使用資料之可利用性,並定期檢視與調整相關法令及規範。政府應致力提升我國人工智慧使用資料之品質與數量,以利人工智慧訓練及產出結果維繫國家多元文化價值及維護智慧財產權。
數發部指出,行政院已召開數位政策法制協調專案會議,邀集各部會協力辦理,數發部亦將持續進行溝通,積極推動完成立法作業,期待透過本法的推動,引領檯灣在全球AI創新浪潮中站穩關鍵地位,同時維護國家主權與文化價值,創造更加智慧、安全且永續的數位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