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馬路已過一半 公車司機未禮讓辯:陽光太刺眼沒看見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公車司機阿輝(化名)去年6月間駕駛公車行經臺南市區一處路口時,因未禮讓行人遭檢舉,事後挨罰6000元;他提出行政訴訟並辯稱,當時陽光直射擋風玻璃,過於刺眼,導致視線受阻,所以沒有發現斑馬線上的行人。不過,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勘驗相關證據之後,發現事實與阿輝的說詞不同,加上他前後一共改口2次,說詞反覆,並不足採,最終裁定駁回。

▲公車司機阿輝未禮讓行人遭檢舉,但他辯稱是陽光太刺眼,纔會造成疏失。(示意圖/VCG,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阿輝去年6月間駕駛公車行經臺南市區一處路口時,因有「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的違規行爲,被民衆檢舉,經警方查證屬實之後舉發,受到裁處6000元罰鍰,還要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阿輝不滿受罰,他提出行政訴訟並表示,當時陽光直射擋風玻璃,沒看到斑馬線上有行人,是因爲陽光刺眼,視力受阻纔會造成疏失。

不過,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法官當庭勘驗檢舉影像,發現阿輝的公車靠近行人穿越道之前,行人就已經走在行人穿越道上,而且是已經走到中央處,阿輝卻沒有減速,更沒有暫停禮讓,反而持續前進行駛過行人穿越道。

法官表示,雖然阿輝辯稱陽光刺眼,但他身爲職業駕駛,應當知道可能會遇到這樣的狀況,應該可以事先準備好墨鏡,避免無法注意車前狀況的情形發生。

再者,法官指出,阿輝案發之後先是自稱「有注意到在斑馬線上的行人」,接着改口聲稱沒有看見行人,法院調查期間他第二次改口表示「快到行人穿越道時纔看到行人」,說詞前後反覆,顯然是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最終裁定駁回他的告訴,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