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莊警遭衝撞開槍誤殺女乘客遭求國賠 法官:符合警械使用免賠
新北市新莊警分局潘姓員警執行臨檢時,被小客車衝撞,緊急開2槍,卻意外射死副駕駛座的林女(新莊警分局提供/蔡雯如新北傳真)
新北市新莊警分局潘姓警員2021年4月間在中港東路、中港三橋口執行臨檢時,林姓女駕駛開車載林姓女友人行經當地,因擔心車內毒品遭查獲而開車衝撞員警,潘員情急下連開2槍制止,卻意外射死坐在副駕駛座的林女,家屬提起國賠訴訟,臺灣高等法院維持一審判決,認爲開槍行爲未逾越必要程度,符合警械使用條例規定,判決新北市警局等免賠。可上訴。
高院認爲,潘執行取締盤查勤務,查知林所駕車輛之車主經發布通緝,命林停車受檢,林拒不停車,以前後衝撞方式試圖逃離,衝撞過程損及周遭車輛,並撞擊潘成傷,致潘生命、身體遭受強暴,周遭警察人員及人車亦有受危害之虞,依警械使用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第5條規定,潘得使用警械。
高院表示,潘在林駕車衝撞過程中,爲阻其離開及防止危害,於相隔1.08秒之短時間內,瞬間反應連續射擊2槍,均以俯角射中該車,經彈道模擬重建可認其以引擎室爲射擊目標,整體合併觀察其開槍行爲,射擊目的在於使逃逸車輛停止,非有傷人致命部位之意。
高院認爲,潘於生命、身體受有危害之急迫情況下,爲維護自身及在場人等之生命、身體安全,制止林駕車衝撞,始連續擊發2槍,其開槍行爲未逾越必要程度,符合警械使用條例規定,屬依法令之行爲,無不法性,家屬請求新北市政府給付精神慰撫金,請求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及新莊分局賠償損害,均屬無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