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臨檢遭撞 擊斃女乘客判免國賠
警臨檢遭衝撞開槍制止誤殺女乘客,臺灣高等法院認爲,員警沒有逾越必要程度,判新北市府、警局免國賠。(本報資料照片)
新北市警新莊分局潘姓警員,2021年執行臨檢時,林姓女駕駛開車載林姓女友人行經當地,因擔心車內毒品遭查獲竟開車衝撞員警,潘員情急下連開2槍制止,卻意外擊斃坐在副駕駛座的林女。刑事部分潘獲不起訴處分,死者家屬另提國家賠償訴訟求償,臺灣高等法院認爲潘開槍沒有逾越必要程度,符合《警械使用條例》規定,20日維持一審認定,判決新北市府、新北市警察局及新莊分局免賠。可上訴。
林姓死者家屬提告主張,潘員當時趴在汽車引擎蓋上朝前方射擊,擊中副駕駛座的女兒,違反《警械使用條例》規定,不法侵害其女兒生命權,請求新北市府給付精神慰撫金250萬元,且女兒有扶養義務,請求新北市警局及新莊分局連帶賠償扶養費損害163萬3447元及精神慰撫金250萬元。
一審法院判決敗訴後,死者家屬不服提出上訴,高院認爲,潘執行取締盤查勤務,查知林所駕車輛的車主經發布通緝,因此命林停車受檢,林拒不停車,還前後衝撞試圖逃離,衝撞過程損及周遭車輛,並撞擊潘員受傷,致潘生命、身體遭受強暴,周遭警察人員及人車也有受危害之虞,潘可依《警械使用條例》規定使用警械。
潘在林駕車衝撞過程中,爲阻止她離開及防止危害,在相隔1.08秒的短時間內,連續射擊2槍,且都是用俯角射中該車,經彈道模擬重建可認射擊目標爲汽車引擎室,觀察潘開槍行爲,目的在於停止逃逸車輛,沒有傷人致命意圖。
高院認爲,潘在生命、身體受有危害的急迫情況下,爲維護自身及在場人等的生命、身體安全,制止林駕車衝撞,連續擊發2槍,開槍行爲沒有逾越必要程度,新北市政府等機關不必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