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檢撞警車!副所長開5槍擊斃女乘客 最高法院判無罪
拒檢撞警車! 副所長開槍意外擊斃女乘客 最高法院判無罪(示意圖,達志影像/shutterstock提供)
2020年當時擔任桃園市八德警分局副所長的曾沛恩,爲追緝酒駕、拒檢衝撞警車的車輛,連開5槍卻導致對方後座楊姓女子死亡,曾被起訴,最高法院維持二審判決,認爲應以一個身歷其境理性警察的觀點加以判斷,而非以事後諸葛的角度,曾屬於合理使用槍械之範疇,難認有何過失,駁回檢方上訴,判決無罪確定。
曾沛恩時任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八德派出所副所長,因吳姓民衆(所犯公共危險及妨害公務罪,業經原審另行判決)2020年3月27日晚上在桃園市八德區介壽路2段490巷口違規停車,爲執行勤務之曾沛恩查悉,即以廣播示意吳停車受檢。
吳爲免其酒後駕車之事遭發覺,乃駕車加速逃逸,於同日23時48分,吳駕車行經桃園市八德區建國路442巷73弄2衖口,先倒車衝撞曾沛恩之警車2次,復再倒車1次並向前將車頭朝右行駛欲逃離,曾沛恩爲制止吳脫逃,遂下車先自吳的車輛後方射擊2槍,吳仍未停車且將車駛離,曾沛恩再朝該車後方射擊3槍,致其中2槍射中車內副駕駛座後方之乘客楊姓女子,經送醫急救仍死亡。
臺灣高等法維持一審判決,認爲警械使用條例第6條所稱「合理使用槍械」,應以一個身歷其境理性警察的觀點加以判斷,而非以事後諸葛的角度;審酌案發現場狀況及外在環境綜合判斷,曾依照其於行爲當時之合理認知,除使用槍枝射擊吳的車輛外,已無其他侵害較小之替代方式足以有效達成執法目的。
高院參以曾男使用槍枝射擊前,多次要求吳停車,如不停車即開槍,足見曾使用槍枝射擊前,已發出口頭警告,且其射擊時已儘量壓低射擊位置,避免傷及車內人員而造成不必要之傷害,其實際施用之強制力程度尚屬合理適當,難認有何過失,判決無罪,最高法院駁回檢方上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