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拒檢還衝撞警車…副所長開槍擊斃同車女 最高法院判決無罪確定
曾沛恩2020年間時任桃園市警局八德派出所副所長,取締違規停車,見駕駛吳慶文加速逃離、兩度倒車衝撞警車,下車朝吳座車連開5槍,其中2槍擊中車上楊姓女乘客致死。曾沛恩被依過失致死罪嫌起訴,一、二審均判無罪,最高法院判決無罪,全案確定。
2020年3月27日,吳慶文發現警車靠近,沿桃園市八德區介壽路往建國路離去,曾沛恩示意停車受檢,吳卻加速逃逸並衝撞警車。檢控曾從吳車輛後方射擊2槍,見吳未停車,又朝車後方射擊3槍,1槍擊中坐在右前座楊女左大腿、左小腿處,另一槍射進楊女左後背,送醫不治,犯過失致死罪嫌。
桃園地方法院一審判決曾無罪;檢方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二審認爲,警械使用條例「合理使用槍械」,應以客觀合理標準爲判斷依據,亦即以一個身歷其境理性警察觀點加以判斷,而非以「事後諸葛」角度。
二審指出,案發現場瞬息萬變,要求警察須縝密思考後才能決定用槍,或以事後結果評價警察使用槍械合理性,警察將因擔心遭究責而延誤用槍時機,甚至危害到自身安全。
二審認爲若要求警察消極執法,無法立即防止危害,甚至可能威脅第三人安全,無法有效行使國家任務。曾沛恩開槍目的不是要造成人員死傷,而是維持及恢復秩序,檢察官舉證無法證明曾犯罪。
二審指出,依案發現場及外在環境綜合判斷,曾沛恩依當時合理認知,除使用槍枝射擊吳慶文車輛外,已無其他侵害較小替代方式可以有效達成執法目的。
二審認爲,曾射擊前多次要求吳停車,如不停車就要開槍,已發出口頭警告,且他射擊時已儘量壓低射擊位置,施用強制力程度適當,合理使用槍械,難認有何過失,維持一審判決曾無罪。檢方再提上訴,最高法院認爲判決沒有違背法令之處,駁回上訴而確定。
桃園市警八德分局八德派出所前副所長曾沛恩因取締違規停車車輛,遭對方倒車衝撞,曾開槍射擊,楊姓女乘客身中兩槍死亡,曾被訴過失致死,最高法院判決無罪確定。圖/本報記者翻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