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警筆錄錯誤害遭起訴 男稱精神受創求償國賠8萬遭駁回

高雄地院認爲處理交通事故筆錄警員作爲未見違法或過失,許男主張欠缺法律依據,判決駁回請求並由許男負擔1,500元訴訟費用。(資料照片)

高雄市許姓機車騎士因交通事故遭檢察官以過失傷害罪起訴,庭審獲判無罪後,轉而對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提起國家賠償,主張處理事故的員警在交通事故圖上誤植地點、未即時調閱監視器,造成他被認爲有過失遭檢察官起訴,之後來往法院開庭造成精神受創,求償8萬元精神撫慰金。不過,高雄地院審理後認爲員警處置並無故意或過失,駁回許男請求,可上訴。

判決指出,許男於2022年11月間,騎乘機車行經三民區凱旋一路125巷口時,與另一名騎士發生碰撞,警方獲報到場處理,負責繪製事故現場圖的交通警察大隊陳姓警員,將肇事地點登記爲「125巷口」,並依雙方當場說法及現場觀察進行測繪及紀錄。

許男事後主張,實際肇事位置應在129號前,警員明知地點有誤仍作虛僞記載,且未主動調閱路口監視器影像,導致交通事故鑑定結果認定他有次要過失,進而遭高雄地檢署起訴。雖後經判決無罪定讞,但許男認爲因此往返法院,精神受創,向高市警局請求國賠。

不過法院審酌後認爲,該名處理員警繪製事故圖,是按照當事人說法與現場情況研判,並無虛僞記載情形,且所謂路口監視器系由私人設置,依警方規定,當事人若需調閱,應於事故後一個月內提出請求,許男當時並未主張,也未證明員警未調閱影像與他遭起訴之間有直接因果關係。

合議庭認爲,警方處理作爲未見違法或過失,許男主張警員行爲構成侵權,並要求國家賠償,欠缺法律依據,判決駁回請求並由許男負擔1,500元訴訟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