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義鄉長涉收回扣 延押2個月

南投縣信義鄉長全志堅涉利用民生灌溉蓄水池損壞工程,向廠商收回扣45萬元,因其羈押期屆滿,臺中地院近日裁定延押兩個月。(本報資料照片)

南投縣信義鄉長全志堅涉辦理民生灌溉蓄水池損壞工程,向廠商收45萬元回扣,臺中地檢署3月依貪污等罪起訴,移審臺中地院後遭裁定羈押,因羈押期將屆,法官近日訊問全志堅,全仍否認收取回扣或賄賂,法官認定其罪嫌重大且與同案被告供述不一,有逃亡、串供之虞,裁定自6月25日延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中檢起訴指出,信義鄉公所、鄉民代表會在去年403大地震後,接獲鄉民陳情蓄水池爆裂災損,決定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民生灌溉蓄水池損壞工程。鄉代會主席李國源與全志堅合謀,自己利用主席身分通過追加預算案,全再以鄉長職權擇定特定廠商參與,可向得標廠商收取得標價1成回扣。

最後找到4家廠商參與投標,由偉鉅公司以929萬9800元得標該工程,並支付約93萬元回扣,全志堅分得45萬、李國源分得45萬,另3萬元分配予廖姓技士。中檢依《貪污治罪條例》及《政府採購法》合意圍標等罪,起訴全等6人和4家公司,並建請法院對全和李從重量刑。

因全志堅羈押期屆滿,臺中地院法官17日訊問,全仍否認收取回扣或賄賂之行爲,但他涉犯貪污等罪有卷內證據可參,足認他犯行重大。

法官考量,全涉犯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因人有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的本性,重罪常伴隨逃亡高度可能,認爲有逃亡之虞。再加上全與同案被告有供述不一情況,全身爲信義鄉長,對證人和同案被告有一定影響力,其對爲何更換此案工程的承辦人員與鄉公所人員證述有不符之處,有事實足認其有勾串共犯之虞,裁定自25日起延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