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眼/定居證即設籍? 陸委會擴張解釋

陸委會近日最新函釋指出,依據兩岸條例,臺灣人民不得在大陸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護照,若持有中共居民身分證或定居證,亦屬違反規定。 (聯合報系資料照)

陸委會去年沒有明確說違法的「定居證」,今年已經認定成爲與大陸身分證一樣,違反兩岸條例的戶籍規範,此舉形同恣意解釋兩岸各自的法令,把實質上並未在大陸設籍者視同在大陸設籍,遂得以刪除其臺灣戶籍。

陸委會的說法是,持有中共「定居證」、「居民身分證」具有行政上之一致性,「自我方行政管理言之,亦無從再予切割」。

事實上這兩種證件仍有根本差異。根據大陸頒佈的「臺灣居民定居證明簽發服務指南」,若臺灣民衆在大陸申請定居,需要在收到「批准定居通知書」後半年內到申請定居的公安局領取定居證,並上繳臺灣身分證、臺胞證、出入境證件(護照),後續還需在期限內持定居證到「戶口登記機關」申領大陸居民身分證。

換言之,依陸方規定,在定居證階段,並不具備大陸身分證,也尚未在大陸地區「辦理常住戶口登記手續」,陸委會這次的核釋,明顯忽視持有定居證者並未在大陸「設籍」,這道理就如同我方移民署發給境外人士、無戶籍國民的定居證,也不等於完成初設戶籍登記一樣。

今年以來政府清查民衆持有大陸相關證件,包含身分證、定居證、居住證等,早已經出現違法濫權的疑慮,除這次定居證外,先前移民署寄出一點二萬份補繳除籍證明通知書,也明顯帶有「有罪推定」,要求這些來臺幾十年的民衆,收到通知書後去證明自己有大陸戶籍、再自行完成除籍。

如果陸委會持續恣意擴張解釋法律,以防止大陸將臺灣人「中國公民化」爲由,用行政手段強力區隔「臺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且威嚇臺灣民衆申領大陸相關證件,恐怕有一天連申請大陸的臺胞證都會被認定是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