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識不久閃婚還給50萬元 老婆隔天就落跑!悲情男怒離

相識不久就閃婚還給50萬元,老婆隔天就落跑!悲情男怒訴離婚獲准。(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男子阿國與女子歡歡(均化名)在前(2023)年認識不久後,同住生活約5天就辦結婚登記,阿國還給歡歡50萬元。不料,登記隔天歡歡說要回大陸辦離職,卻自此失去聯繫。阿國因此提出詐欺告訴,歡歡也因而遭通緝。不滿雙方感情本來不深,婚後不久歡歡就離家迄今逾1年,阿國憤而訴請離婚。

法院審理,法官認,夫妻有民法第1052條第1項各款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民法第1052條第2項定有明文。

所謂「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判斷標準爲婚姻是否已生破綻而無回覆之希望,應依客觀之標準進行認定,審認是否已達於倘處於同一境況,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意欲之程度。又婚姻系以經營夫妻共同永久生活爲目的,若夫妻無共同生活,致此互愛之誠摯基礎嚴重動搖,甚或流失殆盡,即屬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

阿國的朋友到庭證稱,他知道阿國與歡歡有結婚,因爲當時他有去阿國的家,看到阿國與歡歡情投意合,他們說要結婚,還有寫一張類似協議書的文件,他本來想說爲什麼女方纔認識十幾天就要結婚,也有擔心是騙婚。

阿國也有說歡歡要求給她50萬元,他覺得阿國世面見過這麼多,應該沒有這麼好騙,就沒有再提醒阿國,但沒想到,他們2人登記結婚後,阿國就跟他說歡歡已經跑掉了。而歡歡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也未提出任何書狀聲明或陳述

法官調閱入出境資料顯示,歡歡在2023年年底到2024年初,入出境臺灣多次,直到最後一次於2024年3月出境後,迄今未再入境。法官考量,雙方感情基礎本來就不深,歡歡婚後離家迄今超過1年,甚至已遭刑事通緝(不僅阿國提告詐欺案,還有其他案件)。

法官審酌,雙方婚後未共同生活,阿國提起本件離婚訴訟,顯然已不願維繫婚姻關係。2人因長期分離,夫妻情分已然淡薄,歡歡婚後失去聯繫,應認其有責程度較高。日前依法宣判,阿國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訴請離婚,尚無不合,自應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