線上預訂酒店約定不可退訂條款後消費者退訂,法院判酒店部分退款

新京報訊 (記者張靜姝 通訊員王媛媛 彭博)劉剛通過藍天公司經營的星空網絡平臺,預訂了繁星酒店房間,後因旅行計劃有變,於預訂當日申請取消預訂並退還住宿服務費,酒店方以預訂頁面已明確載明“30分鐘後不可取消”爲由,不同意退款,劉剛遂訴至法院。近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經開庭審理此案,綜合考慮違約方過錯程度、實際損失情況、造成損失產生原因等因素,判決繁星酒店退還住宿服務費960元。

劉剛訴稱,2024年9月14日12時,其通過藍天公司經營的星空網絡平臺,預訂了繁星酒店經營的2024年10月1日至3日的“陽光大牀房”一間,並通過星空網絡平臺支付住宿服務費1200元。該訂單預訂成功頁面載有“取消規則”:30分鐘後不可取消,取消需扣除全額預付款。因未預訂前往酒店所在地的出行票,劉剛於預訂當日的15時左右申請取消上述酒店房間並全額退還住宿服務費,但藍天公司、繁星酒店均不同意全額退款,雙方未能就此協商一致,劉剛未實際入住該酒店。劉剛認爲,因預訂房間與申請取消房間的時間爲同一日,當日如能成功取消則不影響該房間再次銷售,不會產生相應損失,故訴至法院,要求藍天公司、繁星酒店退還住宿服務費1200元。

繁星酒店辯稱,認可實際收到住宿服務費1200元,但劉剛預訂房間時網絡服務平臺已通過顯著方式展示30分鐘後不可取消的退改規則,劉剛退訂的行爲屬於違約,故不同意退還住宿服務費。

藍天公司辯稱,作爲網絡服務提供平臺,非本案適格被告,已盡到披露經營者信息、提示說明、協助溝通取消預訂的平臺義務,不具有過錯,故不同意退還全部住宿服務費。

法院經審理後認爲,劉剛雖通過藍天公司運營的星空網絡平臺預訂酒店房間,繁星酒店應係爲劉剛直接提供酒店住宿及配套服務的合同主體,劉剛支付的住宿服務費亦最終由繁星酒店實際收取,故劉剛應與繁星酒店成立旅店服務合同關係,與藍天公司構成網絡服務合同關係。在前述合同關係項下,藍天公司負有向劉剛提供酒店預訂相關信息、真實披露酒店信息、協助媒介兩端解決糾紛等義務。該案中,藍天公司已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已真實披露酒店經營主體信息並已盡力協助解決涉案糾紛,劉剛以旅店服務合同糾紛爲由向藍天公司主張住宿服務費用返還,被告主體不適格,該項主張的事實及法律依據不足,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劉剛出於非可歸咎於服務提供方的原因提出退訂,雖主張提出退訂時間與預訂時間爲同日,不影響再次銷售,但基於誠信履約之原則及雙方的約定,其違反約定的行爲客觀上亦會對繁星酒店產生一定影響;協商過程中,繁星酒店在明知消費者已明確提出無法履約、損失尚未實際產生的情況下,應當根據合同履行的實際情況及客觀狀態繼續積極主動協調,避免損失進一步擴大,而非直接苛以消費者與實際損失不符過重的違約責任。

鑑於此,法院綜合考慮違約方過錯程度、實際損失情況、造成損失產生原因等因素,酌情判令繁星酒店向劉剛退還住宿服務費960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最終,法院判決繁星酒店向劉剛退還服務費960元。該案件適用小額程序審理,宣判後,判決現已生效。

(文中均系化名)

編輯 劉倩 校對 楊許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