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蹈班“超期不退”霸王條款被判無效,消費者成功退款
報班學舞蹈,合同裡寫着“超過半年不退費”,這樣的規定合法嗎?新京報記者瞭解到,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結該起案件,消費者王某因舞蹈機構拒絕退還剩餘課程費起訴,法院認定“超期不退”屬霸王條款,判決機構退費1200元。
上課遇“連環坑”想退錢反被踢羣,法院判決機構退費1200元
記者瞭解到,2023年9月,王某在某培訓機構報名舞蹈課程,支付1700餘元購買了20節正價課程和價值128元的8節活動課程。雙方簽訂的合同中約定,開課15日內退學的,可退還全部剩餘費用;超過60日,不足半年期的,退還80%;超過半年期的,不予退費。
王某在報名時被告知,課程安排在每週二和週五,學員需在微信羣中報名參加課程,若報名人數不足三人,則當日課程取消。王某僅上了8節課。2024年4月,培訓機構的老師在微信羣中發佈消息稱,“不請假的,系統會正常劃課時”。王某與機構就此發生爭議,協商未果,王某被移出羣聊。后王某訴至法院,要求全額退款。
法院經審理認爲,王某簽訂的合同中“超過半年期的,不予退費”的規定,屬於某舞蹈培訓機構爲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的格式條款,該條款排除了王某作爲消費者要求退還費用的主要權利,應屬無效。
從協議實際履行的情況來看,開課需三人以上報名,否則當日課程取消,即並非王某個人意願可決定開課與否,如果長期不足三人報名課程,課程期限勢必會順延,可能超過協議約定時間。該條款將不能開課導致課程期限延長的不利後果,轉嫁給消費者,屬於加重消費者的責任,且未與王某協商一致,應屬無效條款。
最終,法院綜合考慮正價課程、活動課程的價格以及王某上課情況,判決該機構退還王某1200餘元課程費用。
法官提示:預付費消費需警惕“霸王條款”
法官表示,實踐中,經營者經常會選擇採用預先擬定的格式合同進行簽約,此類合同對於商家的日常經營發揮了經濟便捷的作用,但是消費者往往無法進行個性化的修改,因此,消費者相較於經營者一般處於較爲被動的地位。
法院審理此類糾紛時,通常會考慮該類合同的履行往往具有較強的人身屬性,如果消費者和經營者之間已經產生矛盾,繼續履行反而可能加劇雙方衝突,甚至造成更大的損害,此時不宜強制履行,因此法院對消費者解除合同的主張一般會予以支持。
案件審理中,消費者往往通過主張格式條款無效退還費用,因此對格式條款的識別和審查十分關鍵,也是保護消費者權益的關鍵環節。
法官表示,格式條款是指當事人爲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以顯著方式提示消費者注意與其具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並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如果未履行提示或說明義務,消費者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爲合同的內容。如果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則格式條款無效。司法實踐中,對免除或者限制責任格式條款的效力判斷,應遵循公平原則,慎重認定格式條款無效,最大限度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並保證締約目的的實現。
就本案來看,法院審理認爲,合同對退費時限等與學員具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加以約束,但未對培訓機構課程安排等內容進行約定和限制,在合同履行中又增加“不請假就劃課時”的規定,培訓機構並未遵循公平原則來確定其與王某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其次,王某個人意願無法決定開課與否,而是受限於該機構規定的“是否滿三人報名”的開課限制,因此王某的課程期限極有可能超過半年。案涉條款不區分情形和原因,一律約定“超期不退”,屬於加重消費者的責任。故法院認定該條款屬於排除學員主要權利的格式條款,應屬無效,進而判決該培訓機構就王某未學習課程部分進行退費。
新京報記者 吳夢真 編輯 劉倩 校對 王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