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蹈室易主 年卡退款該找誰?

原標題:舞蹈室易主 年卡退款該找誰(主題)

法院:個體工商戶“債隨人走”,責任不因轉讓而轉移‌‌(副題)

廈門晚報記者 高金環

花2680元辦年卡,僅上課月餘就遭遇機構停課、老闆失聯,更戲劇性的是店鋪竟悄然變更了經營者。遭遇“換殼跑路”,導致退費無門,陳某的遭遇給消費者敲響警鐘。

案情回放

年卡變“空卡” 原老闆失聯新老闆喊冤‌

2023年2月,湖裡區一家舞蹈工作室經營者芮某在微信朋友圈發佈消息,宣稱“特惠年卡2680元”“活動僅剩兩天”,陳某看到後當即轉賬辦理年卡‌。然而僅上課一個多月,陳某發現工作室停課、芮某失聯,微信和電話均無迴應。同年8月,陳某申請退款未果,將這家舞蹈工作室及芮某訴至湖裡法院。

法院審理髮現,2023年7月,該工作室經營者已由芮某變更爲林某。林某出庭稱“被騙登記爲經營者”,對糾紛詳情一概不知;芮某未到庭應訴。經查,陳某的轉賬發生在芮某經營期間,且工作室作爲個體工商戶,其債務責任與經營者直接關聯。最終,法院判決解除服務合同,扣除已上課費用後,由芮某退還陳某2400元,現任經營者林某及工作室不擔責‌。

法規解讀

個體工商戶“換老闆” 債務跟着原經營者走‌

個體工商戶關店後變更了經營者,而且原經營者聯繫不上,此前產生的債務責任由誰承擔?

福建理則達律師事務所王雨佳律師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十六條,個體工商戶本質上系自然人從事工商業經營及商事活動資格法律化的體現,個體工商戶在法律關係中所應承擔的權利義務均由自然人個人或者家庭財產承擔,自然人在經營期間所產生的債務實際上屬於自然人的個人債務;而且,根據《促進個體工商戶發展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原個體工商戶的經營者有義務處理原有的債權債務,並不因經營者的變更而免除。

本案中,雖然該舞蹈工作室現經營者已變更爲林某,但該舞蹈工作室是芮某登記設立的個體工商戶,且在芮某作爲經營者期間收取了陳某支付的服務費,故芮某負有法定義務對原債權債務作出妥善處理,陳某所剩餘的2400元服務費退還責任應由芮某個人承擔。

避坑指南

預付式消費當心陷阱‌

1.選機構先查底細: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覈實機構登記信息,重點關注經營者是否頻繁變更、有無經營異常記錄‌。

2.警惕“低價促銷”陷阱‌:對“限時特惠”“最後名額”等營銷話術保持理性,勿因優惠衝動消費‌。

3.慎選“超長預付費”‌:避免一次性支付高額年卡費用,優先選擇月付或季付課程,降低資金風險‌。

4.遇異常立即行動,多渠道聯動維權‌。若發現機構經營異常(如頻繁更換場地、拖欠工資、擅自注銷關聯企業),立即協商退費並保存證據(合同、付款憑證、溝通記錄),並撥打12345政務熱線電話投訴。涉及羣體糾紛,可聯合其他消費者集體訴訟,申請財產保全凍結機構資產。

來源:廈門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