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鮮乳」將限標章專用!新制明年上路 違者最高罰400萬
未來僅限取得農業部「鮮乳標章」者可標示爲「鮮乳」,其餘乳品則以「食用動物乳」、「牛乳」、「羊乳」等名稱,新規定將在明年7月1日生效。(本報資料照)
食藥署去年6月預告,將保存期限30天以上的乳品訂爲「長效鮮乳」,引發酪農業者不滿,1年來歷經跨部會討論,終於在今天(3)公告,未來僅限取得農業部「鮮乳標章」者可標示爲「鮮乳」,其餘乳品則以「食用動物乳」、「牛乳」、「羊乳」等名稱,新規定將在明年7月1日生效。
衛福部食藥署今天公告修正「鮮乳保久乳調味乳乳飲品及乳粉品名及標示規定」,參酌國際規範用詞,修正「鮮乳」用詞爲「食用動物乳」。另考量現行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核發「鮮乳標章」或相關驗證標章名稱,爲避免消費者混淆,明定僅取得「鮮乳標章」,或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的驗證標章者,始得標示爲「鮮乳」。
食藥署食品組組長劉芳銘說明,未來鮮乳就回歸農業部鮮乳標章,其他乳品則標示爲牛乳、羊乳或食用動物乳,除非是取得鮮乳標章或相關認證,否則不得標示爲鮮乳。相關規定於今天公告,明年7月1日實施。
食藥署原本在去年6月預告,將30天以上乳品標示爲「長效鮮乳」,引發酪農業者反彈。劉芳銘指出,經過跨部會討論,農業部過去一直有推廣「鮮乳標章」,爲了避免品名產生衝突,因此將「鮮乳」迴歸專有名詞,其他乳品標示則參照國際上用法,例如CODEX和歐美國家都稱爲「milk」,而非「fresh milk」。
劉芳銘指出,業者如未依規定標示,可依《食安法》處3到300萬元罰鍰;如果標示不實,例如未取得鮮乳標章而標示爲鮮乳,可處4到400萬元罰鍰。至於仿冒鮮乳標章,另依農業部相關規定處理。
另外,本次公告修正也針對食用動物乳、保久乳及乳粉產品,若屬乳脂肪、乳糖調整者,應於品名或外包裝明顯處標示「乳脂肪經調整」、「乳糖經調整」,或其他足以表徵成分經調整的同意義字樣;調整後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者,得以「全脂」、「低脂」、「無乳糖」標示之。相關規定於後年(2027)7月1日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