昔「臺灣第六女富豪」挪用公款 蔣清明獲判8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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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翔實業時任董事長伍必翔,涉與前妻、必翔前董座蔣清明,爲拉擡子公司股價,挪用母公司資金護盤,造成必翔損失約4億元;蔣另挪用大陸子公司資金,以假交易、借貸等名目頻繁匯款,部分流入蔣的女兒戴佳瑀個人戶頭。最高法院依證券交易法之使公司受不利益交易罪,判處伍4年6有期徒刑,蔣判8年有期徒刑確定。

伍必翔、蔣清明意圖爲富邦控股集團(香港)公司等人利益,明知必翔電能公司存有影響股價的重大事由未予公告,致該公司之市場價格未能充分反映公司價值, 而有溢價情形,竟使必翔以不合營業常規的方式爲不利益交易。

2006年3月27日至29日購回必翔電能高科技公司股權金額總計7億7538萬134元。之後,必翔電能及必翔旋於同年3月30發佈重大不利消息,致必翔受有3億9954萬9838元之重大損害。